索引号: | 11330783002611200X/2011-222843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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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日期: | 2011-12-02 |
文号: | 东土资〔2011〕334号 | 文件登记号: | - |
有效性: | 废止 |
关于印发《东阳市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的通知
各国土资源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档案管理,现将《东阳市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国土资源档案查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办法(试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系统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询档案,须填写查询申请表,在档案室内予以查阅。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阅(土地变更登记除外),确需借阅的,须填写借阅申请表,经科所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方可借阅。
二、外系统人员查询档案,须填写查询申请表,依照查询需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查询人查询作出行政行为的结论性档案,须提交身份证明。查询人查询审查过程性档案,须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文件:
1、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和身份证明;
2、土地权利人的授托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及委托双方身份证原件;
3、土地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的证明文件(分家约等)及身份证明,若父母双方均已去世,则应当提交公证书及身份证明;受赠人、受遗赠人,应当提交公证书及身份证明;
4、国家安全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由其指定的查询人提交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查询人的工作证件;
5、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受理的案件须与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
6、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批准文书及查询人的工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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