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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3K15043025N/2021-167646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矿产
发布机构: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11-15 10:55
文号: 东政办发〔2021〕49号 文件登记号: GDYD01-2021-0009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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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矿产品 处置工作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矿产品处置工作管理意见(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九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矿产品处置工作

管理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开挖砂、石、粘土工作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涉矿工程中的矿产品处置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涉矿工程及矿产品定义

(一)涉矿工程定义

涉矿工程是指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

1.已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

2.已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在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挖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矿产品定义

矿产品是指涉矿工程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挖产生的可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

二、矿产品处置主体

因施工需要开挖矿产品的涉矿工程建设项目,不再设置采矿权,在本项目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允许自用,工程自用后剩余的矿产品由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处置,项目涉及多个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的,由市政府指定矿产品处置单位。

三、矿产品处置工作流程

(一)招标时有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的工程建设项目

1.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提出矿产品处置申请。申请时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用地审批材料、项目施工设计方案。

2.审理。由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处置条件的,提出处置方案。

(1)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填方量大于或等于开挖方量的,开挖方量不能外运,禁止对外销售,仅限用于本工程建设使用,不需要缴纳矿产品处置收益。由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通知建设单位提交自用情况说明、工程自用承诺书、禁止对外销售承诺等材料,自用数量由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单位核实确认。

(2)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填方量小于开挖方量的(有多余方量的),由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施工设计方案进行核查,确认开挖方量、填方量和余方量。

3.处置。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处置工程自用后剩余的矿产品并在招标中予以明确。

(1)矿产品单独组织公开招拍挂。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确有多余方量的,由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堆放场地,要求建设单位将自用后剩余的矿产品运送到统一堆放场地,由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储量核实、价款评估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对外销售。

(2)与工程建设项目捆绑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前,由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储量核实、价款评估。工程建设业主单位根据矿产品价款评估报告和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将余方量与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实行捆绑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矿产品处置收益与工程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抵扣工程造价。

(二)涉矿土地出让项目

1.申请。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由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储量核实、价款评估工作,明确出让地块范围内矿产品的基本情况和处置方案。

2.处置。土地出让项目涉及矿产品处置的,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处置矿产品。

(1)矿产品单独组织公开招拍挂。在土地农转用审批后,土地供应前,由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将矿产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后,方可供应土地。

(2)与土地出让捆绑进行公开拍卖。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矿产品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拍卖。

(三)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和农村私人建房产出外运矿产品(不含粘土)在3000吨及以下的,经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同意后直接按照类似合理价格作为底价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不再价款评估。

四、矿产品处置所得资金管理

(一)矿产品处置收益纳入市级财政账户,矿产品处置收益与工程费用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储量核实、储量评审、价款评估、动态监管、林业报批、政策处理等相关费用由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负责支付。

(三)矿产品公开处置收益除去相关费用后按留市部分的55%补助给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

(四)为支持村级建设,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可以将其所得部分按一定比例拨付给所在村(社区),用于支持集体经济壮大。

(五)矿产品处置收益优先用于市级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等方面。

五、矿产品开挖管理

(一)工程建设涉及矿产品开挖,应遵循矿产资源“极微”开发理念,最大限度保护绿水青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查,尽量做到矿产品挖填平衡不外运。投资500万以上的项目在初步设计论证阶段增加对矿产品挖填平衡的论证,项目设计单位需在初步设计中有专篇介绍。山体开挖项目均应当提交后续山体恢复方案,落实环境修复、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地灾防治等要求。

(二)各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施工设计方案施工,严禁超施工范围违背设计方案乱采乱挖,破坏环境。按照工程自用承诺书、禁止对外销售承诺书约定,确保矿产品本工程自用,严禁私自销售矿产品。对乱采乱挖、严重破坏环境或者引发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私自销售矿产品或超范围开挖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的矿产品处置完毕后,由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将项目立项文件或用地批准文件、地质勘查报告、价款评估报告、招标公告、矿产品中标通知书、合同、矿产品处置款缴纳票据等相关资料送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四)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配套矿产品加工机组。确需设置的,需经市政府同意。

六、保障措施

(一)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等各矿产品处置主体要切实履行矿产品处置的主体责任,负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矿产品处置工作,加强涉及矿产品开挖利用的建设工程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制止未经批准、超量超范围开采矿产资源行为;配合做好涉矿工程的批后监管,委托第三方进行开挖动态监测,开挖结束后,对开挖量和开挖范围进行核实;配合职能部门查处未经批准、超量超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发改局负责提供全市年度项目立项清单,对500万以上项目在初步设计论证阶段增加对矿产资源挖填平衡论证进行监督。

(三)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政府投资项目自用部分在工程预算造价中的统筹核算,矿产品处置收、支二条线管理和处置所得分配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未经批准、超量超范围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查处,负责对全市矿产品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市教育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铁路项目指导服务中心、机场办等部门单位负责对主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监管。

(六)各公共资源交易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本意见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矿产品处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本意见自2021年12月12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我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其工作部门已出台的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印发

  东政办发[2021]4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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