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6-16 16:25
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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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照本制度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在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是指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的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证件。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职在编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二)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局政策法规科统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相关管理工作,并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依法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公示。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提前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配合执法,并 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由证件持有人所在单位在局网站声明作废,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领。
第九条??行政执法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和公告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清理,对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审验及清理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将行政执法证件收回,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注销:
(一)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行政执法机 关,不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其处分:
(一)执行公务活动时,不依法出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 件的;
(二)涂改、损毁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越行政执法区域进行执法的;
(四)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公共法律知识更新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六)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的;
(七)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限为 30 日。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证件暂扣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并应当进行离岗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