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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3K15043025N/2021-15668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及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8-24 11:19: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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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1年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8-24 11:19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深入推进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实现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省亩均办《2021 年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浙亩均办〔2021〕3号)、《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金政办发〔2020〕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东阳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0年修订)》(东政办发〔2020〕21号)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

3.《2021 年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浙亩均办〔2021〕3号)。

4.《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金政办发〔2020〕20号)。

5.《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7号)。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办法包括评价对象、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分类排序、特别调整规则、动态管理、结果应用和其他等八个部分。

(一)评价对象

全市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及实际工业用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企业(以下简称规下企业),除电力、热力、燃气、污水处理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等公益性企业外。

(二)评价指标

1.规上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亩均销售收入、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

2.规下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用电税收。

(三)计分方法

1.指标权重设置(100分值)

规上企业:亩均税收占35%、亩均增加值占25%、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5%、亩均销售收入10%、单位能耗增加值占5%、单位排放增加值占5%、全员劳动生产率占5%。

规下企业:亩均税收占70%、亩均销售收入占20%、单位电耗税收占10%。

2.基准值设定

规上企业:亩均税收15万元/亩、亩均增加值100万元/亩、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亩均销售收入400万元/亩、单位能耗增加值5万元/吨标准煤、单位排放增加值500万元/吨、全员劳动生产率20万元/人。

规下企业:亩均税收8万元/亩,亩均销售收入100万元/亩,单位电耗税收1.5万元/万千瓦时。

3.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修正系数(规下企业无修正系数)。单项指标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权重分值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零的企业,得基本分。

4.亩均税收超额加分

亩均税收超过28.5万元/亩的规上企业,亩均税收超过8万元/亩的规下企业,每增加1万元/亩加0.4分,最高加10分。该项加分在进行系数修正后汇总计算。 

(四)分类排序

根据工业企业各指标综合计算得分排序,分为A、B、C、D四档。其中,规上企业按磁性电子、医药健康、现代建筑、智能装备、绿色塑胶、现代服装、木雕红木、金银丝和其他等九大行业进行排序;规下企业不分行业。

A类(重点扶持类)企业:评价年度税费200万元(含)以上且亩均税收10万元(含)以上,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环保、消防、安全达标,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且未涉及偷税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规上企业,根据下列条件按顺序进行选取,不同行业按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顺序选取。

(1)评价年度应税销售收入1亿元(含)以上且行业内排名前70%的;

(2)评价年度应税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且行业内排名前40%的企业。

B类(鼓励提升类)企业:评价年度原则上不低于亩均税收8万元(含),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环保、消防、安全达标,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且未涉及偷税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根据下列条件进行选取。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90%(含)中除A类以外的规上企业;

(2)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70%(含)的规下企业。

通过企业之间转让或法院拍卖首次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在1年过渡期内的企业。

C类(监管整治类)企业:根据下列条件进行选取。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排名90%—97%(含)的规上企业;

(2)综合评价得分70%-90%(含)的规下企业。

D类(落后淘汰类)企业:

(1)综合评价得分排名末3%的规上企业和综合评价得分末10%的规下企业;

(2)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企业;

(3)用地2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除地块上亩均税收达到非低效标准或拥有规上企业外)。

(五)特别调整规则

分合并项、拆分项、提档项、豁免项、否决项和其他六项内容。

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当年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和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被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含培育企业)可提升一档。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提升一档(最高为B类),其中年度税费200万元(含)以上且亩均税收1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企业可提档至A档。从2022年(2021年度评价)开始评价年度研发费用为0的规上企业,在A、B、C类评价结果基础上降低一档。合并评价的企业不适用提档。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研发(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所在企业,“三名”培育试点企业,政府质量奖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以及省级名牌产品企业,“品字标浙江制造”企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或传承基地企业、政策性减免税收(福利)企业、实施零增地旧厂房改造(列入我市重点技改项目)企业等原则上不列入D类。当年新升规企业不列为D类企业。

新建供地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后投产未满一年的新办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企业因增加生产性投资而导致亩产税收明显下降的,以及即征即退税额,经企业如实申报,可予以加回计算。

工业用地上用于工业企业自身生产服务配套的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实缴税收可予以归并计算,其他非工业企业数据不予归并。

D类企业小升规的以及厂房整体出租给规上A类、B类企业的,经申请可停止执行差别化水价、电价。

以工业企业取得工业用地,出租给非工业企业的税收一律不纳入评价计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税收一律不纳入评价计算。

(六)结果应用

经综合评价认定的A、B、C、D类企业在税收、能源、环境、人才等资源要素上采取差别化配置政策。加大A类企业减免力度,倒逼C、D类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其中,各项鼓励类政策应做到“向上兼容”,即后一类企业的各项鼓励类政策,上一类企业均能享受,鼓励企业争创先进。各项差别化政策细则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1.A类企业

2021年12月31日前,A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100%,政策期满,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减免比例。给予A类企业用水0.2元/立方米的价格补贴。A类企业中出租部分不得享受用水价格补贴。

2.B类企业

2021年12月31日前,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80%,政策期满,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减免比例。

3.C类企业

工业污水处理费在现有价格基础上每吨加价0.5元。对实行自备取水的企业,从严控制其取水计划量。

4.D类企业

(1)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2)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3)实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其中,差别化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每千瓦时提高0.3元,第二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4元,连续三年以上(含)被评为D类的,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元。差别化水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用水加价1元,第二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用水加价2元。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对宗地内所有企业均适用。

(4)D类企业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5)工业污水处理费在现行的价格基础上每吨再加价1元。

(6)D类企业除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不予备案立项;不予安排新增用能、排污指标;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首先安排限电。

(7)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8)不得享受有关财政奖励政策,不得参评年度各项政府性评奖评优申报。

(9)将D类企业依法列为关停整治的对象,鼓励其主动关停退出或兼并重组,具体按相关政策执行。  

四、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 联系方式:0579—8665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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