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9-08 16:36
信息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访问次数:
局机关各科室,市医保中心:
现将《东阳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东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3日
东阳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6〕103号)和《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的通知》,根据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制定了《东阳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请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一、审核机构
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是我局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认真开展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二、审核范围
以东阳市医疗保障局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本单位法制审 核的范围,具体为《东阳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如因法律法规出台或修订、职能划转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适时予以动态调整和补充完善。
三、审核报送材料
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承办科室要将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材料提交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执法立案审批书;
2.行政执法告知书;
3.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据材料(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已引用完整法律条款原文的可不报此项);
4.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相关科室在指定时间内补齐。
四、审核时限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收到齐全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经市医疗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五、审核内容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是否具有管辖权;
2.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清楚;
3.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5.证据是否充分;
6.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7.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按规定移送;
9.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六、审核方式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审核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也可以会同承办科室深入调查取证。对难以把握是否合法或明显不当的,可以建议提请专家或第三方审查。提请专家或第三方审查的,由业务科室牵头承办,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相关人员参与。
七、审核结果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的,提出审查意见并说明相关理由,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承办科室,承办科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进行修改;
3.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的,不得对外公布执行。
八、归档要求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制作书面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经分管领导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科室,一份留存归档。出具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应当作为行政执法文书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之一。
附件:1.东阳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2.东阳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附件1
?东阳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序号 | 目录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责任科室 | 备注 |
? ? ? ? ? 1 | ? ? ? ? ? 重大行政 处罚 |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 ? ? ? ? 基金监管科 | |
? ? ? 2 | ? ? ? 重大行政 处罚 |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 基金监管科 |
? ? ? 3 | ? ? ? ? 行政强制 | ? ? ? ? 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 ? ? ? 基金监管科 | |
4 | 行政检查 | 对组织和个人违反医保个人 权益记录的监管 | 基金监管科 | ||
? ? ? ? ? ? ? ? 5 | ? ? ? ? ? ? ? ? 行政检查 | ? ? ? ? ? ? ? 对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 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医保个人权益记录?的行政处罚 |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4?号)第三十 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 基金监管科 |
6 | 行政检查 | 对医保参保人员的监管 | 基金监管科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行政检查 | ? ? ? ? ? ? ? ? ?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待遇?的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第?35?号主席令)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 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二十七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第十二条?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 ? ? ? 基金监管科 |
附件?2
东阳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