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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3K15043025N/2022-13555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01-18 10:57
文号: 东政办发〔2022〕2号 文件登记号: GDYD01-2022-0001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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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九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双强行动”,大力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全面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共同富裕,根据《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领域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浙农办发〔2021〕4号)和《金华市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3家单位关于印发<金华农业农村领域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金市农通〔2021〕3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深化农业发展平台建设

1.推动土地有序规模流转。加强镇乡(街道)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对按标准建设并常态化规范运作的镇乡(街道),一次性奖励6万元。粮食生产功能区和共享田园内耕地,鼓励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流转协议,并经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公开流转种粮主体,流转期限达5年且流转面积在100亩(含)以上的,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属地镇乡(街道)奖励200元/亩、50元/亩,流转期限在5年基础上每增加1年,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40元/亩的奖励,增加奖励不超过200元/亩;对流入种粮主体分类给予奖励,其中流转面积100-300(含)亩的补助50元/亩,300(不含)-500(含)亩的补助70元/亩,500(不含)-1000(含)亩的补助100元/亩,超过1000亩的补助150元/亩。其他区域土地规模流转政策按照《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东政办发〔2016〕210号)执行。

2.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千亩畈建设。鼓励镇乡(街道)创建千亩以上粮食生产功能区,经认定且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在3000-5000亩(含)的,每个功能区一次性奖励镇乡(街道)50万元;面积超过5000亩的,每个功能区一次性奖励镇乡(街道)100万元。辖区内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面积比例达到100%的,给予镇乡(街道)当年50元/亩“非粮化”监管奖励。

3.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成功创建国家、省级现代农业

园区的,对承担创建任务的镇乡(街道)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的,对承担创建任务的镇乡(街道)一次性奖励5万元。

4.提升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高标准农田、粮食功能区、绿色农田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机耕道、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小型农田水利)及农田宜机化改造等项目建设。对完成建设任务的镇乡(街道)一次性奖励200元/亩。

二、加快规模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5.支持农(林)业龙头企业创建。被评为国家、省、金华市、东阳市级农(林)业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通过国家、省、金华市级农(林)业龙头企业监测或再认定的,分别补助8万元、5万元、2万元。

6.支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创建。被评为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次性奖励7万元;被评为省、金华市、东阳市级示范性(含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对每次监测合格的国家、省、金华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给予补助0.3万元。

7.支持农创客培育。被认定为省、金华市、东阳市级农创客的,分别一次性奖励0.5万元、0.2万元、0.1万元。

8.鼓励发展产业化联合体。被评为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实施科技强农行动

9.支持科技成果申报。对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10.支持新品种选育。对本市选育的农(林)作物新品种通过审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选育单位10万元/品种、5万元/品种。

11.支持与科研院所合作。与省级(含)以上科研院所合作设立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示范(试验)基地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金华市级以上科技特派员参与的项目,视情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配套东阳市香榧研究所科研经费50万/年,用于开展香榧基础研究,新品种培育;良种选育改良等。香榧研究所每年向全市香榧生产主体提供2万个香榧良种接穗用于香榧良种改造。

12.支持科技示范基地创建。通过省、金华市级科技类示范基地验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

13.支持乡土人才培养。支持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鼓励农业从事者申报农业专业技术资格,对取得正高、副高、中级职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0.5万元。

14.支持参加农业职业技能竞赛。对获得国家、省、金华市级农业技术能手等荣誉的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15.推广商品有机肥、配方肥。对销售符合条件的商品有机肥、主推配方肥的农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300元/吨、600元/吨的补助。

16.培育统防统治服务组织。被评为国家、省、金华市级示范性统防统治(植保)服务组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17.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给予投资额50%的补助。对服务网点沼气工程进出料服务给予15元/立方米补助;对沼气工程贮气柜防腐维护、废弃沼气工程拆除分别给予150元/立方米、120元/立方米补助。支持沼液异地配送,补助标准参照《东阳市沼液异地配送补助办法》(东财农﹝2020﹞2号)文件执行。对共享田园内种植绿肥过冬面积50亩(含)以上,给予补助100元/亩。

18.加快推进农业数字化改革。支持创建数字园区、数字工厂、未来工厂(数字植物(育种)工厂、数字牧场、数字渔场、未来农场),对运用智慧化管理服务平台,在作物栽培、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动植物疫病防控、农机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引入使用智能化设施及农业物联网技术与装备的,项目投资额在4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投资额5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四、实施机械强农行动

19.支持“三基地”示范创建。对获评省、金华市级的高标准农机综合服务中心、高水平农艺农机融合示范基地、农机创新研究试验基地(名称以上级认定文件为准),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20.支持适用农机装备研发引进应用。对“农机首台套”、引进先进适用农机装备的,给予投资额50%的补助。对企业开发适用农机具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21.支持农机社会化服务。对开展水稻集中育秧、机械化插秧服务的,分别补助80元/亩(按机插面积计算);对开展早稻机械化烘干服务的,补助100元/吨。对开展粮油作物植保无人机飞防作业服务面积超过1000亩次的,补助2.5元/亩次。对开展油菜机械化收获服务面积超过200亩的,补助60元/亩。对在产业布局规划内种植蔬菜、中药材的主体开展播种、移栽、收获等环节农机服务的,补助100元/亩。

五、强化农业品牌建设

22.提升农业标准化水平。对主持制订、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标准并通过审定的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23.鼓励绿色优质农产品认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首个产品奖励3万元,同一主体每增加一个产品认证再奖励1万元;证书到期后继续开展认证的补助1.5万元/个,最多不超过15万元。获得有机认证的农产品,每个奖励3万元,期满通过复评的补助1.5万元/个。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每个奖励1万元,通过复查认证的每个补助0.2万元。通过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完成特质农品登录的每个奖励3万元,通过复评的每个补助1.5万元。获得省知名农(林)业品牌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个。

24.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新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产品实行附证上市的,每个主体补助0.25万元。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建设,补助镇乡街道10万元/年。保障镇乡街道农产品检测经费,按照15元/批次予以补助。对全市接受监管的蔬菜基地主体或负责人,完成年度基地质量安全管理任务的,每年奖励1.5万元。对首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SC)的加工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25.支持参加举办农事活动。各类农业主体参加港澳台地区、省(部)级、金华市、东阳市级政府组织举办的农事活动,展位费、特展费或承担其他任务的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并分别补助1万元、0.4万元、0.3万元、0.1万元;获展会金奖的,国家级、省级、金华市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获金奖以外其他奖项的,在前述奖金基础上相应减半奖励。农林产业协会或镇乡街道组织承办省、金华市、东阳市级农事活动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26.推进“东白”农产品公用品牌建设。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东白”品牌推广宣传、产品包装设计、展示展销中心等建设。(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六、支持主导产业发展

27.鼓励规模经营。⑴粮油:对粮油种植面积50亩(含)以上,补助早稻300元/亩、单季中稻250元/亩、机插连作晚稻200元/亩、大小麦200元/亩、油菜200元/亩。对大豆、高粱、玉米、番薯等旱地作物单品种植50亩(含)以上的,给予200元/亩补助。⑵畜禽:鼓励牛、羊、禽规模养殖,建设年存栏牛1000头、羊5000只、蛋禽存栏50000羽、肉禽出栏100000羽以上的养殖场,按投资额5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引导存栏500头(含)以下生猪养殖场实施有序关停整合,具体补助标准另行制定。⑶中药材:对集中连片种植单品道地药材浙元胡、浙贝母、杭白芍、浙白术面积30亩(含)以上,补助200元/亩。

28.支持优品良种。⑴开展优质稻种植竞赛,对主推优质稻(米质部颁三等以上)百亩畈高产竞赛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种粮大户,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⑵对宜栽区,新种植或全园高接换种本市主推水果品种连片面积10亩(含)以上并按标准化生产的基地,分别一次性补助500元/亩、1000元/亩。⑶对茶园良种改造集中连片面积20亩(含)以上的,补助2000元/亩,其中种植木禾无性系良种品系的,补助3000元/亩。⑷对连片面积超过50亩、种植十年以上的香榧基地由国家香榧良种繁育基地提供良种接穗进行香榧低产林良种改造的,补助1000元/亩。⑸对认定为省级良种繁育基地的奖励10万元。

29.支持示范创建。⑴通过省级美丽生态牧场创建验收的,给予每场40万元奖励。⑵通过省级“两化”(兽药减量化、饲料环保化)示范场、试点场评估验收的养殖场,分别给予每场20万元、5万元奖励。⑶创建稻渔综合种养省级示范基地的,奖励20万元;对水产养殖水面30亩(含)以上的养殖主体完成尾水零直排整治的给予5万元补助。⑷成功创建蔬菜、水果、中药材、茶叶、水产、木本油料、枣类等各类国家、省、金华、东阳市级示范基地(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30.支持农业设施建设。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符合粮食、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香榧、畜禽、水产、席草等产业规划布局的农业设施等建设,项目投资额在40万元(含)以上,给予投资额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七、加强要素保障

31.强化资金保障。把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对奖补资金财政要优先安排、优先支付,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予以逐年增加。本文件奖补对象涉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将奖补资金列入所在单位的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32.强化用地保障。每年安排不少于50亩用地指标,保障符合农业产业布局规划的农产品加工中心、仓储中心、社会化服务中心、种业企业基地和物流园区等建设。

33.强化金融保障。拓展贷款、贴息范围,拓展贷款、贴息范围,鼓励农户以实物、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入股方式参与合作,利用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农业设施设备、苗木果园等作为抵押物获取融资。

34.强化政策性保险。对省级险种,提高市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拓宽我市地方特色险种(见附表),提高理赔金额,逐步保障农业经营主体基础性收益。

35.充分发挥国企作用。鼓励支持国企利用投融资优势,投资现代农业项目。整合现有农业资源,适时成立农业发展公司,打造农业产业化投融资平台。

八、附则

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奖励享受政策的起算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财政奖励(补助)的,同一级别不重复奖励,由低级别晋升为高级别的,补足奖励(补助)差额。如申请奖补主体存在《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严重失信行为的,按《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执行。本意见自2022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意见施行前我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其工作部门已出台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前已立项实施的项目,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附表

 

农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表

 

序号

政策性险种

保费比例

省财政

县财政

农户自交

1

“金粮安”保险


93%

7%

2

蔬菜基地补助资金补贴

28%

65%

7%

3

设施农业大棚保险

28%

65%

7%

4

水果价格指数保险


85%

15%

5

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

20%

65%

15%

6

中药材保险


85%

15%

7

生猪、能繁母猪养殖保险附加扩展保额保险


85%

15%

8

香榧价格指数保险


85%

15%

9

10年以上香榧和古榧树保险


85%

15%

10

农机具保险


85%

15%

11

中药材价格保险指数


85%

15%

12

淡水养鱼保险

24%

61%

15%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8日印发

东政办发〔2022〕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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