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10-20 19:11
信息来源: 东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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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规定,现将执法信息予以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机构名称:东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东阳市行政中心主楼十七楼
二、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名册(附件)
三、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9.《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10.《政府投资条例》
1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12.《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1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1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15.《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16.《节能监察办法》
17.《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18.《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19.《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20.《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
21.《浙江省高耗能行业项目缓批限批实施办法》
22.《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
23.《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
24.《东阳市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试行办法》
25.《东阳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会审制度暂行办法》
26.《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7.《东阳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四、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事先告知(符合听证程序的同时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 ? (五)投诉举报电话:057986655597。
? ? ?附件:1.
市发改局执法证持证人员名册.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