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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3K15043025N/2022-16586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05-25 17:40:5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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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5-25 17:40 ????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农民居住权益,起草本《通知》,是落实《土地管理法》赋予农业农村部门健全宅基地管理体制工作的重要举措。2020年1月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赋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起草本《通知》可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积极履职,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宅基地和农房联审、联批、联合执法的管理机制。可以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市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建房困难,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下坚实的基础。

起草本《通知》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 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等文件规定。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通知》主要内容分为厘清工作职责、规范审批管理、明确办理流程、严格建房管理和落实工作要求五个部分。

(一)厘清工作职责。明确了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便于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规范审批管理。明确了“宅基地标准”和“申请条件”等规范审批管理的要素。

宅基地标准部分明确了农村村民(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立户,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一户一百平方米。立户的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旧房拆建,按照村镇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调剂置换、分家析产及新批(含迁建、重建)用地凑间数面积相关规定。

申请条件部分明确了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的6个方面的条件,即无宅基地的;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和其他依法可以申请宅基地的。

(三)明确办理流程。根据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 年修订版),按照农房“浙建事”全生命周期综合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农户申请”—“村级审核公示”—“受理、联审”—“核发批准书和许可证”—“归档备案”的农民建房审批管理流程。

农户申请部分明确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农户持所需材料,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代办服务。

村级审核公示部分明确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涉及相邻关系的)。依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数(高度)、建房人口等情况在本村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受理、联审部分明确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机制。重点审查:拟建房地块位置、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审查是否已办理转用审批手续;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等。

核发批准书和许可证部分明确了联审通过后,符合条件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受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材料齐全受理之日起至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相关规划许可证,合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归档备案部分明确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每月20日前将东阳市农房备案数据库台账清单和农村宅基地审批数据汇总表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严格建房管理。为严格规划许可、放样定桩、验线、施工、验收等农户建房程序和环节的管理,上一道程序未完成,不得进入下一道程序,在整合《东阳市农房带方案审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东政办发〔2016〕176号,自2016年8月5日起试行,试行期为3年)规定的“四到场”相关要求的基础上,严格落实农民建房全过程管理“五到场”制度,即选址踏勘到场、定位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五)落实工作要求。依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从构建责任机制、强化民主管理、落实动态监管、严格考核奖惩和注重宣传引导五个方面明确了工作要求。其中构建责任机制要求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担负起主体监管责任,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强化民主管理明确了引导村级组织制订宅基地审批管理村规民约和每年建房实施方案,进一步提高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严格考核奖惩明确将宅基地管理工作纳入镇乡(街道)及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明确考核要求及考核主要指标。

三、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适用事项: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住宅房屋的建设活动。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送审稿)》

解读机关:农业农村局

解 读 人:卢宏

联系方式:8665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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