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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3K15043025N/2022-17797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工业、交通/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及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08-29 09:46
文号: 东政办发〔2022〕30号 文件登记号: GDYD01-2022-0008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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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全面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全面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全面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深入推进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实现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省亩均办《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2年工作要点>及任务清单的通知》(浙亩均办〔2022〕2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金政办发〔202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腾笼换鸟、凤凰涅槃”理论为引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新发展理念,强化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强化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措施,促进“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统一,引导企业“以市场需求为标准、以市场消费为导向、以市场交易为模式”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评价方法

(一)评价对象

全市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及实际工业用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企业(以下简称“规下企业”),除电力、热力、燃气、污水处理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等公益性企业外,3亩以下工业用地企业经业主自行申报一并纳入规下企业评价。

(二)评价指标

1.规上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亩均销售收入、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

2.规下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单位电耗税收。

(三)计算方法

1.指标权重设置(100分值)

规上企业:亩均税收占30%、亩均增加值占25%、单位能耗增加值占15%、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0%、亩均销售收入10%、单位排放增加值占5%、全员劳动生产率占5%。

规下企业:亩均税收占60%、亩均销售收入占20%、单位电耗税收占20%。

2.基准值设定

规上企业:亩均税收25万元/亩、亩均增加值150万元/亩、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亩均销售收入400万元/亩、单位能耗增加值5万元/吨标准煤、单位排放增加值500万元/吨、全员劳动生产率20万元/人。

规下企业:亩均税收10万元/亩,亩均销售收入200万元/亩,单位电耗税收2万元/万千瓦时。

3.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修正系数(规下企业无修正系数)。单项指标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权重分值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零的企业,得基本分。

规上企业修正系数标准如下:

(1)亩均增加值指标

企业评价年度增加值5亿元(含)以上的,修正系数为1.5;

增加值1亿元(含)以上—5亿元的,修正系数为1.3;

增加值5000万元(含)—1亿元的,修正系数为1.2;

增加值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1。

(2)科研经费(R&D)指标

企业上年度科研经费(R&D)支出2000万元(含)以上的,修正系数为1.5;

科研经费(R&D)支出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3;

科研经费(R&D)支出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2;

科研经费(R&D)支出100万元(含)—500万元的,修正系数为1.1。

(四)分类排序

根据工业企业各指标综合计算得分排序,分为A、B、C、D四档。其中,规上企业按磁性电子、医药健康、现代建筑、智能装备、绿色塑胶、现代服装、木雕红木、金银丝和其他等九大行业进行排序;规下企业不分行业。

A类(重点扶持类)企业:评价年度纳税300万元(含)以上且亩均税收15万元(含)以上,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环保、消防、安全达标,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且未涉及偷税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规上企业,根据下列条件分行业按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顺序选取,A类规模以上企业占比一般不超过25%:

(1)评价年度应税销售收入1亿元(含)以上且综合评价得分行业内排名前70%的;

(2)评价年度应税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且综合评价得分行业内排名前40%的企业。

B类(鼓励提升类)企业:评价年度原则上不低于亩均税收5万元(含),且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环保、消防、安全达标,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企业,根据下列条件进行选取: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80%(含)中除A类以外的规上企业;

(2)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60%(含)的规下企业;

C类(监管整治类)企业:根据下列条件进行选取: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80%—95%(含)的规上企业;

(2)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60%-90%(含)的规下企业。

D类(落后淘汰类)企业: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末5%的规上企业和综合评价得分排名末10%的规下企业;

(2)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企业;

(3)用地15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除地块上亩均税收达到非低效标准或拥有规上企业外)。

(五)特别调整规则

1.合并项

(1)承租企业:

①全部用于出租的企业:承租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和承租企业列为同一档,评价结果最高为C档(整体出租给一家企业及承租企业为规上的除外)。

②部分用于出租的企业:承租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和承租企业列为同一档,评价结果最高为B档,但A类企业评价时需将承租企业数据剔除。

③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须提供租赁协议、租金发票、承租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未提供的不纳入合并评价。

④没有自有用地的承租企业合并到工商登记所在地块上进行评价。

(2)关联企业:在同一产权所有人(或共同产权所有人)的同一块土地上,注册有多个实体企业法人单位的,可以合并评价,并列为同一档。

(3)企业集团下属制造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要求合并评价的,由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局确认后,按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进行合并评价。集团公司参股企业仍以纳税主体为单位进行评价。企业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制造业)要求合并评价的,由企业总公司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局确认后,进行合并评价。

2.拆分项

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租赁协议、营业执照、独立用电户号及容积率等资料,经市经信局审核后,可从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中拆分进行独立评价,未提供的不予拆分。

3.提档项

(1)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当年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和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被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含培育企业)可提升一档。

(2)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提升一档(最高为B类),但年度纳税300万元(含)以上且亩均税收15万元(含)以上的规上企业可提档至A档。无研发费用的规上企业,不得评为A档。

(3)合并评价的企业不适用提档。

4.豁免项

(1)企业研发(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所在企业,“三名”培育试点企业,政府质量奖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以及省级名牌产品企业,“品字标浙江制造”企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或传承基地企业、政策性减免税收(福利)企业、应急医疗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粮食加工企业、新兴产业培育类、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及列入我市重点技改项目企业等原则上不列入D类。

(2)给予“小升规”企业一年保护期,企业“小升规”后第一年纳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进行评价,直接列为B类。

(3)新建供地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后投产未满一年的新办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4)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企业年度固定资产入库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在评价时可适当予以加分。企业因增加生产性投资而导致亩产税收明显下降的,以及即征即退税额,经企业如实申报,可予以加回计算。

(5)工业用地上用于工业企业自身生产服务配套的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实缴税收可予以归并计算,其他非工业企业数据不予归并。

(6)D类企业“小升规”、租用企业“小升规”以及厂房出租给规上A类、B类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经申请可停止执行差别化水价、电价等政策。

(7)经批准同意“退二进三”、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土地面积、当年新受让的存量工业用地面积可不计入企业实际占用工业用地面积进行评价。

(8)通过企业之间转让或法院拍卖首次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并纳入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给予1年过渡期不列为D类。

(9)建筑业企业在我市实际拥有工业用地纳入亩产效益评价的,经企业申请和市经信局审查,最近一次市住建局发布的信用评价为B类及以上的,予以豁免不列入D类。

5.否决项

(1)以工业企业取得工业用地,出租给非工业企业的税收一律不纳入评价计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税收一律不纳入评价计算。

(2)企业在接受评价过程中存在数据造假、空壳替代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该企业当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原则上直接降为D类。

(3)小升规企业升规次年退规的,直接列为D类。

(4)根据《东阳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东政发〔2022〕19号)精神,宗地企业逾期不签或故意隐瞒、伪造证件等手段规避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直接列为D类。

(5)按照应评尽评原则,未纳入评价的工业用地,原则上参照D类。

6.其他:

经认定的省市级小微企业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评价,不纳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范围。

评价过程中,评价对象的提档、否决、豁免等情形不受评价结果分类比重影响。

(六)动态管理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三、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认定的A、B、C、D类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用地、用能、用水、排污以及创新要素、金融、财政等差别化政策。加大A类企业减免力度,倒逼C、D类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其中,各项鼓励类政策应做到“向上兼容”,即后一类企业的各项鼓励类政策,上一类企业均能享受,鼓励企业争创先进。各项差别化政策细则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一)A类企业

1.给予A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100%减免,对纳税主体与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中权利主体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减征。

2.优先进行项目核准备案和保障用地需求,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重点项目等,鼓励其对落后淘汰企业实施收购兼并,资产重组。

3.给予A类企业用水0.2元/立方米的优惠补贴。A类企业中出租部分不得享受用水优惠补贴。

4.A类企业优先安排新增用能指标。

5.加大A类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在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6.A类企业各类人才落户、住房、子女就学等问题,按市招才引智政策优先安排落实,具体参照我市现行人才政策执行。

7.A类企业的用水优惠补贴以C、D类企业资源要素差别化加价收取的费用抵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列支。

(二)B类企业

1.给予B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80%减免,对纳税主体与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中权利主体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减征。

2.鼓励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土地“二次开发”,但不得擅自用于房地产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施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内涵提升类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3.B类企业人才参照我市现行人才政策享受奖励。

4.允许参与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5.实施有序用电时给予适度支持。

6.在用地、用水、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三)C类企业

1.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外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生产工艺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2.严格控制新增用地、用能和排污指标。

3.工业污水处理费在现有价格基础上每吨加价0.5元。对实行自备取水的企业,从严控制其取水计划量。

4.从严控制信用评级、贷款投入。

(四)D类企业

对末档企业严格运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依法依规实施整治倒逼。

1.严格控制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2.原则上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3.实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其中,差别化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每千瓦时提高0.3元,第二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每千瓦时提高0.4元,连续三年以上(含)被评为D类的,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每千瓦时提高0.5元。差别化水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用水加价1元,第二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用水加价2元。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对宗地内所有企业均适用。

4.工业污水处理费在现行的价格基础上每吨再加价1元。

5.D类企业除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不予备案立项;严格控制新增用能、排污指标。

6.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7.不得享受有关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原则上不得享受各项政府性评奖评优。

8.将D类企业依法列为关停整治的对象,督促其主动关停退出或兼并重组,具体按相关政策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是加快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有效举措,由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协调、统筹推进我市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牵头负责政策指导、方案落实、综合协调、绩效评估等工作。各镇乡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配强工作力量,增强工作主动性,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加强数据统计、核实和上报等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为企业综合评价提供依据。

市经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分类,并负责评分、统计和公示;

市发改局负责做好执行政府定价的资源要素价格管理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名单清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企业已登记用地面积清册、经批准的“退二进三”和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企业清册;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企业用水量数据和执行差别化水价;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登记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协助经信局核实部分相关指标;

生态环境东阳分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污数据;

市金融办负责提供上市企业、新三板企业清册;

人行、银保监、金融办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市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实际入库税费、销售收入等数据;

市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企业用电量数据和执行差别化电价,规范用电审批程序与标准,必须以企业名称作为用电报批依据,非工业企业不得审批工业用电;

经济开发区和各镇乡街道负责核实辖区内企业出租情况,并对企业评价数据进行核对和初审,形成审核意见上报。

企业不按时、不如实上报评价数据,导致评价结果差错引起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开展亩均效益领跑者行动。推动实施分领域分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行动,在我市九大制造业重点行业中遴选亩均效益领跑者10名,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给予每家领跑者企业奖励20万元,引导各行业各领域对标提升。

(四)严格执行差别化政策。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土地差别化管理、财政扶持、税收、用能、排污、有序用电、品牌建设及信贷支持等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实施细则,严格做好政策执行工作。

(五)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府督查室要把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情况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定期加强属地镇街及相关部门工作跟踪检查。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属地镇街的工作联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产能,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无照生产企业,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同时,结合全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工作要求,帮助C、D类企业提出“一企一策”整治提升方案,依法依规加强对D类企业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自我提升,对提升无望的企业明确措施加快淘汰退出。

(六)做好宣传引导。各镇乡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及时报道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更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

五、其他

(一)综合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鼓励企业应自行申报、部门应认真核对,按评价得分确定类别,具体评价政策由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读。

(二)C、D类企业资源要素差别化加价收取的费用全部纳入市本级财政,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

(三)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施具体情况制定补充意见。

(四)本办法自2022年9月25日起施行,《东阳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1年修订)》(东政办发〔202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全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说明

2.全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计算

方法及行业分类说明

附件1

全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相关指标说明

(一)企业实际入库税费(由市税务局核定):指评价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缴纳税费实际入库数,即“净入库数”合计。“实际入库数”中包含13项税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房产交易产生税收。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

(二)土地面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指企业上一年度末实际拥有土地的面积,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登记和未登记的工业用地面积。已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合法取得土地权属的工业和仓储两类用地的土地面积;未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租用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的,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企业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竣工期限半年以上的土地,计算全部用地面积;在合同规定竣工期限以内的土地,调查年度没有产出的,新增土地面积不纳入评价。新增土地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不纳入评价实际用地面积计算,延长的竣工期一概不予认可。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多宗工业用地的,其用地及相关数据合并至该企业进行评价。

(三)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四)综合能耗(等价值):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耗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以及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

(五)用电量(由市供电公司核定):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用电户号(电表)的,按每个用电户号(电表)合计计算。

(六)用水量(由市水务局核定):企业实际用水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用水户号(水表)的,按每个用水户号(水表)合计计算。

(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由生态环境东阳分局核定):包括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挥发性有机物等五项,建设项目未取得环保审批的不得分(环保豁免的项目除外)。

(八)销售收入(由市税务局核定):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九)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R&D经费支出指研究与试验发展内部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十)年平均职工人数:指年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月平均人数计算公式为: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报告月的日历日数。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末人数)/2。

附件2

全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相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行业分类说明

一、相关指标计算方法

(一)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二)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实缴税金/用地面积

实缴税金:指评价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缴纳税费实际入(退)库数,企业税费实际入(退)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三)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四)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年度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指标+氨氮排污权指标+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

(五)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

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七)单位电耗税收(单位:元/千瓦时)

单位电耗税收=实缴税金/用电量

二、行业分类

(一)磁性电子:磁性材料;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二)医药健康:医药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疗器械及耗材制造。

(三)现代建筑: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耐火材料制品制造。

(四)智能装备: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五)绿色塑胶: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六)现代服装: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化学纤维制造业。

(七)木雕红木:木材加工和木、竹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

(八)金银丝:合成纤维制造;金银丝、线制造;金葱粉制造。

(九)其他制造行业。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印发

东政办发〔2022〕3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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