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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阳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9-09 10:17 来源: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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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出台,要求各地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2021年11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出台,从总体要求、发展模式、支持政策、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指导性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金政办发〔2021〕89号)等文件精神,作为促进解决好城市住房突出问题重要组成,《实施办法》按照“供需匹配、职住平衡”基本原则,对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建设要求、支持政策、出租与运营管理、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内容进行了具体明确。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

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金政办发〔2021〕89号)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办法指导思想  

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促进实现住有所居、职住平衡。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东阳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十四五”期间,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以上。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原则 

1、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新开工住宅型项目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比不少于80%,宿舍型项目建筑面积20—45平方米户型占比不少于80%。

2、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及管理遵循“政府指导政策支持、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供需匹配职住平衡、全程监督规范管理、专业运营管理统一”。

3、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出租、运营,以及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和保障对象。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式、标准及要求

1、建设主体与权属管理。

多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基础上,在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下,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投资建设,采取新建、改建、租赁和闲置住房转变用途等多种方式,多主体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

2、筹集渠道。

(1)利用新供应国有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2)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企业既有职工宿舍或公寓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3)利用现有建成或在建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流程

1、项目认定。2、简化审批。3、建设管理。4、验收登记。5、准入管理。

(六)出租与运营管理

1、适用人群。2、申请流程。3、审核流程。

4、配租方式。5、租金定价。

(七)奖励与政策支持

1、土地政策。

(1)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村民集体意愿的前提下,经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2)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以及符合自身需要的前提下,经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和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类、B类规上企业且用地面积15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针对企业内部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支持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合法、主体明确、规模适当、安全环保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5)支持按照规划引领、职住平衡原则,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合理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

2、财政补助。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在项目建设阶段,未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可以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

3、税费及金融。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4、水电气优惠。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合价表)、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分类标准执行。

5、公共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依法依规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依规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八)组织实施

1、组织领导。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组员,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3、监测评价。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情况的监测评价。

4、监督管理。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管理,防止以租代售。

(九)附 则

1、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台、宣传手册等传统媒体及互联网、官网、官微等新媒体,多渠道、广覆盖大力宣传报道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2、监督检查。加强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的事前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3、严格考核。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市政府对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市相关部门单位年度目标绩效管理,加强督导检查,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三、关键词解读

关键词: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三大住房保障体系之一(其它两个是公租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它是普惠性公共服务,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市场自发供给不足,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和青年人,不设置收入门槛,属于大范围适度保障。

四、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为: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徐涵彬

联系电话:86647026



政策原文:/art/2022/9/9/art_1229325826_595773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