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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3K15043025N/2023-163118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及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3-01-31 13:16
文号: 东政发〔2023〕5号 文件登记号: GDYD00-2023-0002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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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高质量推动科技创新高水平建设科创高地的政策意见(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高质量推动科技创新 高水平建设科创高地的政策意见(2023年修订)》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高质量推动科技创新高水平建设科创高地的政策意见(2023年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快构建现代科创体系,高质量提升技术创新能力,高水平建设科创高地,根据《省委科技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科技政策扎实落地的实施意见》(省科领办〔2022〕4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7号)、《中共金华市委科技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政策意见》(金委科领〔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关于高质量推动科技创新高水平建设科创高地的政策意见》进行修订。

一、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1.对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企业,其上报科技活动年报的研发费用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在3%以上且本年度为正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补助。具体标准为:研发费用审定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按10%给予奖励;研发费用审定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对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认定研发费用金额以审计确认为准。

2.规上企业无研发投入的,亩产效益评价弹性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当年研发投入可以在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二、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3.鼓励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通过验收后,按国家、省立项补助金额的40%给予奖励。以上所指重大科技专项包括“链主企业联合制”项目、“尖峰”“尖兵”“领雁”“领航”等科技项目,以及本文件执行期间国家、省级新出现的同类项目。

4.列入金华市级科技计划的主动设计项目、重大研发项目、重点研发项目,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等,通过验收后,按金华政策,给予一定补助。

5.东阳市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最高补助8万元。

6.对引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高新技术成果所支付的合作费、技术转让费(含专利),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创新载体(研究院、研发中心)合作费用,按实际支付技术、合作费用的20%给予补助。通过“揭榜挂帅、创新挑战、竞价(拍卖)”的项目,实际支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补助标准提高5%,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对当年通过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通过鉴定(评审)且性能指标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达到国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补助;经核定上年度R&D经费投入超过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每家项目不超过4项,其他企业每家项目不超过2项。

8.支持企业购买创新创业服务,实际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逐步实现全国使用、东阳兑付。对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企业使用委托创新券申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并立项的,申领额度在原20万元基础上每项增加2000元,单家企业增加总额度最高2万元。

三、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9.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家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10.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规的,在享受“小升规”政策基础上,每家再奖励10万元。

11.对完成整体转入、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

12.对获评省创新能力百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金华市级研发中心,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

四、打造高能级科创平台

14.对列入省级、金华市级创建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名单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15.列入创建的综合体,在3年建设期内按照建设目标考核,考核合格的,根据考核结果文件,按照省级、金华市级、东阳市级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

16.建设期满后,按照文件规定予以组织验收的,根据验收结果文件,按照省级、金华市级、东阳市级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40万元奖励,与省级激励资金不重复。

17.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每家给予500万元奖励。经评估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省奖补金额1:1给予配套。

18.获批组建省产业创新中心的,每家补助20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的,每家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启动高水平实验室规划建设,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每家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内,市县财政合计补助经费不低于省财政补助的2倍,东阳市参照金华财政补助资金标准予以1:1配套。对完成整体转入的省产业创新中心、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按新认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19.鼓励支持本地企业到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经认定后奖励投资主体100万元。鼓励企业到国内重点城市设立分公司和技术研发中心吸引人才,经认定为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类型的飞地研发机构,奖励投资主体100万元;经认定为独立法人资格的飞地研发机构,奖励投资主体50万元。经认定的飞地研发机构自次年起,每年给予30%的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0.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在市外共建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建成并正常运行,经认定,按实际建设成本和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收购或投资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并正常运行,按实际建设成本和研发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五、建设科技孵化载体

21.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孵化器。对认定为国家、省、金华市级科技孵化器,每家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10万元;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的,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20万元。

六、支持区域协同创新

22.入驻“科创飞地”或“人才飞地”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等补助。被认定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龙头骨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推动产业链跨区域科技对接合作活动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按活动总经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金华市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金义科创廊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综合评估,对成绩达到优秀等级的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产业(园区)联盟,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创新奖的,每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七、推进招院引所

23.对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百强企业及院士、高层次人才团队等在东设立引入关键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新型研发机构,新建、整体迁入的科研院所、国内外高校院所在东设立的分所(院、校)给予相应补助。

八、奖励优秀科技成果

24.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

25.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一、二等奖的项目,对获奖个人所在的单位按获奖名单排名分别给予奖励。获一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00万元(1-2名)、200万元(3-4名)、100万元(5-6名);获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0万元(1-2名)、100万元(3-4名)、50万元(5-6名)(同一项目有多名获奖个人为同一单位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26.获得省科技大奖的所在单位奖励300万元;获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所在单位奖励10万元;获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27.以上奖励,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按全额奖励,以第二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减半奖励。

九、鼓励科技成果交易转化

28.积极推进东阳科技大市场建设,采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每年运行经费予以保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东设立常驻型实体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设立首年每家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后续按年度考核结果,每家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29.对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领域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被评为国家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批的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撮合科技成果入场交易成交金额省内年度排名前十且撮合成交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组织,按省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

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

30.激励科技人员创新。改革科技人员评价体系,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科技人员评价标准。充分尊重科技人才创造性,每年选送一批优秀科技人才参选“科技婺商”“科技新浙商”。探索依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完成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给予70%以上的权属奖励。取消科技人员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在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获得的收益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应制定给予科技人员更大自主权的相关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研究方向选择、经费使用等方面有更多自主权,为科技人员从事创新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十一、加快海外引智引才

31.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经认定,按照支付工资薪金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补助。对建立金华市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建站补助;入选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再奖励10万元。

十二、强化科技金融

32.充分利用政府产业基金扶持科创型企业发展,通过对科创型企业进行筛选,选择部分产品科技含量高、成长性较快的企业作为储备客户,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加大资本投入,加快科创型企业技术产业化。同时,针对具有创业思路和创业精神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分别给予3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天使梦想基金”资金资助。

33.加强科技信贷支持,企业获得科技信贷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按照同期LPR的上浮部分(最高30%),给予企业2/3的贴息资助;对风险池贷款的保证保险保费或担保费,给予企业2/3的资助。

十三、加快高新技术产业投资

34.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同步建设企业研发机构的,按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投入总额给予30%的一次性奖励(与其他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最高1000万元。

35.经省科技厅确认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70%收费。

十四、设立东阳市“政府科技创新奖”

36.以企业创新能力的指标体系为指导,设立“政府科技创新奖”,每年评选企业和个人政府科技创新奖若干名。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附则

37.已享受建筑“营改增”奖励、招引建筑企业所得税奖励、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奖励不重复享受。

38.本意见中对企业的各项奖励补助,以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部分为限,剩余补助金额可在后两年内兑现(第5条东阳市科技特派员项目除外)。

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当年度能否享受本意见的各项奖励政策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出现影响稳定重大事件的。

40.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奖励享受政策的起算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财政奖励(补助)的,同一级别不重复奖励;由低级别晋升为高级别的,补足奖励(补助)差额。

41.本意见自2023年3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关于高质量推动科技创新 高水平建设科创高地的政策意见》(东政发〔2021〕16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施行前我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其工作部门已出台的文件所规定的奖励标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亩产效益评价具体参照《东阳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办法》(东政办发〔2022〕30号)。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1日印发

东政发〔2023〕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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