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3MB1674875R/2023-165871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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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3-04-11 17:04 |
文号: | 东市退役军人〔2023〕2号 | 文件登记号: | |
有效性: |
东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东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4-11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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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激励军人献身国防事业,激发现役军人献身国防建设的热情,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委发〔2018〕33号)第十八条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地所在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2022年、2023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服役满两年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由原28200元调整为32200元;从服役第三年(含第三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再增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金1000元。
东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东阳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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