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信息公开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30783MB0N94570U/2024-222158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发布机构: 东阳市市场监管局 公开日期: 2024-12-13 17:13
文号: 东市监〔2024〕22号 文件登记号: GDYD68-2024-0003
有效性: 有效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东阳市实施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东阳市实施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东阳市实施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若干意见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阳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3日



东阳市实施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11号)《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有关精神,推动我市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创新中的基本保障作用,在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对《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阳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市监〔2022〕26号)进行修订,内容如下:

一、鼓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1.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202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补助首次认证费用。对贯彻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ISO56005)的企事业单位,按级别给予补助,一级补助15万元,每增加一级补助增加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通过开展自主研发活动,首次获得发明专利并转化运用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单次奖励,对通过其他途径首次获得发明专利并转化运用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单次奖励。

2.加强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两年内新增发明专利10件(含)以上,并形成高价值专利组合的给予每个组合1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30万元。对新承担省级及以上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基地、项目的,验收完成后,分别给予配套奖励20万、10万元。

二、鼓励知识产权高效转化运用

3.促进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对新承担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预警分析项目或专利导航项目并通过验收的给予10万元/项的配套补助。知识产权联盟经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配套奖励10万元。知识产权联盟经省级及以上考核结果优秀的,分别给予国家级30万元/家、省级15万元/家的奖励。对新承担金华市、东阳市级产业类专利导航项目的,分别给予30万元/项、20万元/项的补助,对新承担金华级、东阳级专利导航项目(企业类)、预警分析项目的,分别给予金华市级20万元/项、东阳市级10万元/项的补助。成功申报省级及以上专利导航基地并正常运行的,最高给予50万元/年的运行经费。

4.促进专利技术产业运用。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业的专利产品,给予1万元 /个的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辖区高等院校实施知识产权转化工作,对每年向我市中小微企业转让或者许可专利10件以上的,按照1万/件给高校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深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企业通过质押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清贷款本息的,最高按贷款当期LPR利率的80%给予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种权项质押每年最高贴息补助2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贴息补助。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按年度保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6.实施知识产权奖项激励。对获中国专利(包括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7.构建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8.提升商业秘密保护能力。对新建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示范点分别给予15万元/家、10万/家、5万元/家的补助。

9.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对在国内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企业,按照司法判赔金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加强知识产权服务

10.强化品牌培育战略。对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20万元,原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奖励资金需扣除已经奖励部分。对首次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被新评定为“浙江省品牌指导服务站”的单位,每家奖励10万元。

11.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我市正常开展业务一年以上且积极服务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授权量达到50件(含)以上,其中授权发明专利10件(含)以上,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五、其他

12.本意见中所指企业是指在本市实际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并正常生产的企业。

13.本意见按照企业申报的自然年数据作为奖励依据,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财政奖励(补助)的,同一级别不重复奖励,由低级别晋升为高级别的,补足奖励(补助)差额。

14.本意见中企业奖励资金来源为财政安排的年度政府预算资金,如申请奖补主体存在《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严重失信行为的,按《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15.本意见实施后,如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本意见中政策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并实施。

17.本意见自2025年2月1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阳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市监〔2022〕26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东阳市实施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东市监【2024】22号).pdf

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