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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3002611227M/2024-216449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开日期: 2024-06-30 14:20
文号: 东商务〔2024〕13号 文件登记号: GDYD21-2024-0001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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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商务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东阳市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东阳市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商务局          东阳市发改局

东阳市财政局         2024年6月30日


东阳市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落实“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战略部署,推动消费提质扩容,激发居民消费潜力,促进消费稳增长,打造浙中西部消费中心,助力高质量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培育发展商贸流通主体

1.鼓励投资商贸项目。对新建商贸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开发投资,下同)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投资额2%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对改扩建商贸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投资额1.5%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2.推进智慧商圈创建。积极推进城市商圈智慧化发展,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智慧商圈试点创建的,验收通过后,分别给予创建单位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企业数字化提升。对企业应用数字化技术进行改造,提升营销和服务水平,技术改造总投资额达到50万元(其中信息化投入25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其软件、信息技术服务费、硬件设备实际投入的30%、15%、8%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4.鼓励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新分离设立商贸企业,纳入限上统计后首个统计年度,销售额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

5.鼓励企业提档升级。对首次纳入限上统计的年度新增纳入限上统计单位奖励5万元;月度新增纳入限上统计单位奖励10万元。

6.鼓励企业规模发展。对销售额1亿元以上批发企业、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零售企业、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营利性服务业(影视业另行制定)企业,当年度实现正增长的,同比增速达到15%的,奖励10万元;销售额3亿元以上批发企业、销售额1亿元以上零售企业、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企业、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营利性服务业(影视业另行制定)企业,当年度实现正增长的,同比增速达到10%的,奖励10万元。对纳入限上统计的电商企业,每年按其年度网络营业收入的3%给予奖励。

二、支持企业拓宽营销渠道

7.鼓励营造消费氛围。对大型商场、超市和专业市场等商贸企业举办商业促销活动,单次活动场地、设备租赁和布展宣传以及委托第三方服务费用达到10万元的,给予实际投入15%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8.大力发展夜间经济。对列入国家级、省级试点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40万元、20万元奖励。

9.扶持壮大会展经济。对举办标准展位(9平方米,下同),经商务局统计,数量达到50个、300个、600个且持续时间2天以上展会的,其中参展规上(限上)企业分别达到5家、30家、60家,分别奖励承办单位5万元、10万元、20万元。本市企业积极承办线上电商展会的,且线上电商展位数达到50个,奖励承办方5万元;承办由国家级、省级行业协会主办的线上展会,再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

10.支持企业开拓市场。规上(限上)企业参加本市以外的境内展会(广交会、华交会分配展位除外)的,经商务局统计,给予每个标准展位0.4万元的展位费(不含装潢费用)补助,展位费少于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单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补助5万元。参加政府指令性展会的,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

11.支持企业开展代运营服务。电商代运营企业和摄影、美工、客服、O2O等第三方电商服务商(平台),服务企业收入超过8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5万元。

12.鼓励招引市外企业来东办会。对限上住宿餐饮企业组织引进本市以外企业来我市举办年会、经销商大会、培训会等,房间数达到50间以上的且住宿费用达到1万、3万、5万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10%、15%、20%的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三、鼓励创先争优示范引领

13.推动老字号传承创新。对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金华老字号”品牌称号的市场主体,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5万元。

14.加强商贸品牌建设。对企业获得“浙江省绿色商场”“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等省级商务系统荣誉,奖励20万元;对电商园区评定为商务部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评定为省级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直播电商基地、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评为国家和省级跨境电商出口知名品牌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升级奖励按补差计算;对评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站点、省级电子商务专业村、国家级荣誉称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15.支持供应链创新发展。对企业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企业列入国家级、省级供应链协同创新综合体创建名单并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四、支持商贸流通体系建设

16.支持农产品流通冷链体系建设。支持农产品流通冷链体系建设。对新建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上的冷库投入使用后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配送企业,新购置冷链车辆、制冷设备、温控及可追溯设备等设施,按投资额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17.推动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开展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家政服务业标准化发展。对家政服务人员在浙里好家政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给予对应家政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每人3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支持电商园区发展

18.鼓励电商企业入驻电商园区。对纳入限上统计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园内租用办公、研发、仓储用房,按实际租用面积补助0.3元/平方米·日,不与第6条政策同时享受,按照就高原则。对电商园区当年度新增一家纳入限上统计电商企业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每家1万元奖励;年底纳入限上统计电商企业数量达到10家(含)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万元奖励;达到20家(含)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20万元奖励。

19.鼓励电商园区优化快递物流服务。电商园区规划200平方米以上场地,作为园区的快递物流服务点,并招引快递物流公司设立站点的,按0.3元/平方米·日补助。

六、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20.对列入省级、金华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名录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自建海外仓的跨境电商企业,按海外仓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支持,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租用海外仓且产品营业收入达到15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按海外仓实际投入费用的10%给予支持,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21.对拥有自主品牌且独立站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10万美元(含)、30万美元(含)、50万美元(含)的跨境电商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2.经商务局统计,企业通过与Facebook、Google、Instagram、Pinterest、TikTok、Youtube、Twitter(X)等平台合作开展数字营销积极开拓市场的,按服务费的50%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4万元。

七、支持企业投资发展

23.合法经营企业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已经认定为重大招商项目的,按原有政策继续执行。

24.列入省重大产业实施类(制造业、服务业等)项目,开工并统计入库后,给予项目业主单位20万元奖励;按项目实际申请到的用地计划指标奖励亩数,给予项目业主单位8000元/亩的奖励,奖励资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予以兑现。单个项目获取用地计划指标数量奖励以100万元为上限。该奖励资金需用于项目建设。

八、附则

25.企业奖励资金来源为财政安排的年度政府预算资金。第1条、第2条、第8条、第13-15条、第17-24条不受该限制,按照企业申报的自然年数据作为奖励依据。

26.本意见执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财政奖补的,按最高标准执行,同一级别不重复奖励,由低级别晋升为高级别的,补足奖补差额。

27.本意见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意见施行前我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其工作部门已出台的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东阳市商务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东阳市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东商务〔2024〕13号)(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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