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783K15043025N/2025-223772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5-10-27 |
| 文号: | 东政发〔2025〕21号 | 文件登记号: | GDYD00-2025-0008 |
| 有效性: | 有效 |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阳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东阳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
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有效建立工业用地“供给—监管—退出”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确保工业用地用于工业,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57号)、《金华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2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职责
(一)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及单位增加值能耗监管相关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产业准入、工业用地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相关工作;科学技术局负责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监管等相关工作;财政局负责工作经费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出让、规划许可、项目开竣工监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理不动产登记,以及解除出让合同、土地收回等相关工作;生态环境东阳分局负责单位增加值排放监管等相关工作;税务局负责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征管工作;市场监管局在收到股权转让申请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具体负责履约协议签订、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等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履约考核和违约责任监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服务、监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规范签订全生命周期管理协议
(二)新增用地和存量用地签订的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协议统一规范名称为《东阳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约协议》(以下简称《履约协议》)。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可结合招商、各部门监管工作实际调整相关可选条款,但不允许改动涉及触发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核心条款,签订的《履约协议》应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局统一编号。
三、新增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新增工业用地坚持落实“标准地”出让模式,受让企业应与属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签订《履约协议》,同步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应载明出让工业用地的产业准入、规划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和经济指标五大类指标以及土地收回等违约责任,《履约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文本应一并公告。《出让合同》中应载明受让人除遵守《出让合同》之约定外还应遵守《履约协议》之约定,《履约协议》中约定的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情形以及补偿办法等内容,在《出让合同》中也应载明。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按照净地出让要求做好拟出让工业用地政策处理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四、存量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四)存量工业用地按第(五)条规定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范围的,宗地业主应与属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签订《履约协议》,约定土地后续利用产业定位、开竣工时间、投达产时间、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以及土地收回、补偿等内容。其中,已签订投资协议的,须同时承受原投资协议各项权利与义务,并核实原投资协议履约情况,存在违约的严肃追究违约责任。除《履约协议》外,宗地业主还应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履约协议》中约定的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情形以及补偿办法等内容,在《补充协议》中也应载明。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司法处置等情形,依法依规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工业用地转让的,受让人应先签订《履约协议》,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七)进一步推动“标准地”指标纳入司法处置程序中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条件,在市场化转让、司法处置时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业用地考核监管
(八)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业用地,如系“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亩均税收不得低于“标准地”标准;如系非“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因新建、改建、扩建、转让、司法处置等情形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亩均税收按照浙江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标准;上述亩均税收一般不低于12万元/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其他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业用地每年进行亩均税收考核,以3年为一个周期进行履约监管(根据工业用地的使用权出让年限计算,最后剩余时间如不足3年的,剩余时间仍然作为一个履约监管周期),同一履约监管周期内税收可以进行平衡。税收统计口径按我市现行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执行。
(十)工业用地在同一履约监管周期的平均亩均税收达到《履约协议》约定的亩均税收标准,《履约协议》继续履行。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各相关部门按《履约协议》约定进行处置。
(十一)属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每年6月底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已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业用地进行亩均税收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宗地业主。一个履约监管周期结束需收取违约金的,由属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按《履约协议》收取。需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的,由属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函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除《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牵头开展土地收回工作。
(十二)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业用地转让的,受让方须承受转让方签订的原《履约协议》的约定,并由属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与受让方签订新的《履约协议》。在签订新的《履约协议》前,属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应认真核查原《履约协议》的履约情况,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将违约责任追究到位。
(十三)企业名下有多宗工业用地的,已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单宗土地转让时,该宗地缴纳的税收按该宗地占企业总工业用地面积的比例与企业实缴税收进行折算,折算后亩均税收未达到《履约协议》约定的,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四)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业用地经批准永久“退二进三”(“退二进三”是指工业用地用途从第二产业变更为第三产业)的,原《履约协议》依法解除;经批准临时“退二进三”的,《履约协议》自“退二进三”批准之日中止履行。亩均税收考核计算时间为亩均税收考核起始之日起至“退二进三”批准之日止。临时“退二进三”批准到期后未办延期的,自批准到期次日起《履约协议》恢复履行,亩均税收考核时间继续计算。
(十五)《出让合同》、《履约协议》或《投资协议》对工业用地收回作出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收回。
(十六)宗地业主不得擅自改变《履约协议》约定的准入产业,如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变更准入产业的,应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履约协议》的约定执行。
(十七)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府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定期加强属地镇街及相关部门工作跟踪检查。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属地镇街的工作联动,将全生命周期管理监管到位,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研究制定针对履约监管对象的工作措施,依法依规追究违约责任。
六、其他
(十八)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3日施行,《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阳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22〕1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我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其工作部门已出台的涉及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4日印发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阳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