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3002611200X/2019-212858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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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日期: | 2025-08-27 |
文号: | 东自然资规〔2019〕249号 | 文件登记号: |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东阳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1月7日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档案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水平,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本单位在各项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照片、声像、磁介质数据、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由局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各科室(单位)设兼职档案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四条 档案归档工作纳入公文督办范围,并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畴。
第五条 档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局事业发展规划与年度经费计划。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六条 综合档案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实施执行局统一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
(二)集中统一管理全局档案,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科室(单位)档案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
(四)负责做好档案保密、档案安全、档案查阅工作。
(五)加强档案管理业务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六)将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按《档案法》及时移交市档
案馆。
(七)办理其他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七条 综合档案室档案员和各科室(单位)兼职档案员组成全局档案管理网络体系。兼职档案员岗位职责是:
(一)热爱档案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知识,积极宣传和认真学习档案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政策,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二)归档的档案材料应收集齐全、整理规范、保管科学、查找方便,保证有较高的案卷质量,努力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
(三)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移交目录,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后,及时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四)坚持原则,保守机密,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利用和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五)做好档案的统计、分析工作,接受综合档案室的检查、指导和培训。
第三章 档案收集整理和移交
第八条 档案收集范围包括:文书档案、会计档案、业务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荣誉(实物)档案等。
第九条 档案收集整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卷内文件材料完整、准确、系统,无重复件,具有保存价值。
(二)用纸规范、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必须使用不易褪色的签字笔、碳素墨水和打印碳粉,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书写文件、资料和签字。破损页需修补。
(三)分类准确,组卷合理。业务档案原稿必须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批正文和图纸必须盖业务印章。
(四)各科室(单位)应将本部门归档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之中,列入本部门的职责范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占有。
(五)按要求检查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后,同步归档电子文件。
第十条 各兼职档案员应及时将检查合格的档案移交综合档案室。
(一)文书档案:次年3月底前移交,特殊档案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次年6月底之前移交。
(二)会计档案:次年12月底之前移交。
(三)业务档案:业务完结后5个工作日内移交。
(四)科技档案:含基建、设备、科研项目等整体完结后5个工作日内移交。
(五)声像档案:业务完结后次月底前移交。
(六)荣誉(实物)档案:次年3月底前移交。
第十一条 档案移交时同时提供移交清册一式二份,一份留存综合档案室,一份留存移交科室(单位),交接双方应当场清点并签名确认。
第四章 档案保管和鉴定
第十二条 为确保档案安全,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应加强档案库房的科学管理:
(一)档案库房是档案资料保护和贮存的重要基地,是提供利用档案的中心,未经局领导批准,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二)库房应设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的措施,并定期检查保养相关设备,保证档案安全。
(三)档案进出库房,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包括档案收进入库,库存档案调出室外及日常的调阅、归还。
(四)每天做好库房温湿度记录,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之间,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之间;声像室温度应控制在20-25℃之间,相对湿度应控制在50-60%之间。
(五)库房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第十三条 档案的修正、补充与注销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随意涂改、挖补和修改。文件变更所产生的资料一并移交档案室,并在卷内备考表上注明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档案鉴定由档案鉴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对无保存价值或保管期限已满并无需延期保管的档案,应当按档案资料销毁规定造册登记,并经局档案鉴定领导小组批准后销毁。销毁档案必须由档案管理部门指派专人(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归档。
第五章 档案利用
第十五条 综合档案室和档案利用者均应承担档案的安全、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查阅档案要严格遵守查阅制度。
(一)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至综合档案室现场查阅档案,须办理利用登记手续。
(二)外部人员查询档案,必须持有效证件、利害关系材料、本单位介绍信等,办理利用登记手续后,按有关规定查阅、打印。如特殊情况,需由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三)查阅有密级的档案,严格按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外借,须确保已有电子影像件的前提下(保密件除外),经相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借阅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逾期须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八条 查(借)阅人查询事项必须与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与查(借)阅人无关的档案,不予查阅。
第十九条 查(借)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档案材料,不得任意拆卷、撕页、涂改、勾画、批注和转借,保持档案材料的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条 档案归还时,档案人员要当面影像校对清点,如发现有损坏、涂改、缺失、丢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档案保密
第二十一条 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秘密法》。
第二十二条 查(借)阅保密文件、资料、档案,严格执行查(借)阅审批手续和查(借)阅手续。
第二十三条 保密文件、资料、档案阅读完毕后要及时归还,防止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对造成失密、泄密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责任,给予必要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建立档案管理激励机制,将档案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擅自提供、抄录、发布、销毁、出卖或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者;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档案者;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将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归档或移交的,除追缴原件外,由局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