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83002611200X/2014-173777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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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日期: | 2025-08-27 |
文号: | 东土资〔2014〕164号 | 文件登记号: | - |
有效性: | 废止 |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东阳市地籍测量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国土资源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地籍测量,严格土地登记,切实维护土地使 用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登记 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制定《东阳市 国土资源局地籍测量操作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 执行。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9月28日
东阳市地籍测量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依据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主要依据《土地登记办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01—2012)、《地籍测量规范》(GH5002-94)、《城市测 量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等国家和省 市地籍调查测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城市、建制镇、村庄 等城乡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的初始地籍测量和变更地籍测 量。
第二章 委托与受理
第三条 由申请人委托东阳市土地勘察规划测绘院进行地 籍测量,地籍测量成果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集体建设用 地、农村宅基地和以拆迁安置等方式取得的个人国有划拨住宅 用地的地籍测量由所在辖区的国土资源所(分局)负责或委托 有资质单位进行测量。
第四条 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交土地来源依据等地籍测量 所必需的资料,并填写土地勘测委托书。
( 一 )初始测量
1、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有效的身份证件,非本人授权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供授 权委托书,与代理人身份证件;
(2)企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表;
(2)拆迁安置建房用地审批表、安置协议及规划定点通知 书;
(3)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
(4)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企事业单位提供);
(6)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3、门牌证;
4、商住用地需提供房产测量报告或房产证;
5、企事业单位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带地形)电子数据和用 地交付确认书;
6、其他证明材料。
(二)变更测量
1、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有效的身份证件,非本人授权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供授 权委托书,与代理人身份证件;
(2)企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
2、原土地使用证;
3、土地权属变更证明:
(1)买卖、交换、赠予、分家析产的契约或合同依据;
(2)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3)房屋扩建用地批准手续,拍卖成交确认书;
(4)股权变更的依据;
(5)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同意的批准文件;
(6)相关部门批准的宗地分割或合并报告及附图;
(7)继承遗赠公证书;
(8)公安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或工商部门及相关部门批准 名称变更依据;
(9)遗失补办已登报15天的公告;
(10)契税发票或减免税凭证;
(11)其他权属变更材料;
4、门牌证;
5、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6、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测量受理条件
(一)房屋必须结顶;规划有围墙的房屋,围墙必须竣工。
(二)申请名称与用地批准文件或国土出让合同名称应一 致。不一致的应提供变更至现名称的依据。
第三章 土地分类、宗地及界址点编号
第七条 土地分类
根据土地用途不同 , 按照 《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 二级类填写。
第八条 宗地代码
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 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 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顺序号。
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东阳市县级行政区划代码 为330783。
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四层次为土地权属类型,代码为2位。其中,第一位表 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用G、J、Z 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 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第 二位表示宗地特征码,用A、B、S、X、C、W、Y 表示,“A” 表 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 “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 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W”表示使用 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用 于宗地特征扩展。
第五层次为宗地顺序号,代码为5位,用00001~99999表 示,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编码。
第九条 界址点编号
界址点编号以宗地为单位,从宗地西北角的界址点开始,自左向右,自上向下,按顺时针方向,由“1”开始按顺序编号。
第四章 宗地要素表示及标注
第十条 内容表示
宗地图中,主要建筑物除临时性房屋外应逐个表示,准确 测量其外轮廓,反映建筑物特征。棚房或简易房注字表示, 一 些比较简陋、破烂的棚房不表示,临时性建筑不表示。在建房 屋或暂时停建的房屋,在建筑中加注“建”表示,建筑的加固 型地基加注“基”表示。
第十一条 建筑物性质
建筑物性质按“砼”、“混”、“砖”、“钢”、“石”、“木”、“简”、 “ 土 ” 标 注 。
砼:指7层以上(含7层)框架式结构的大楼、商厦或其 他坚固构筑物的房屋;
混:指2-6层,以钢筋混凝土为梁柱的砖混结构的房屋;
砖:指2层或2层以下,没有钢筋混凝土梁柱的砖房屋, 一般单层的砖房屋居多;
钢:指主要构件使用钢材料为主的房屋;
石:指建筑物外墙大部分用条石或石块构建的房屋;
木:指建筑物以木柱为承重结构的房屋,当此建筑物的外 墙用砖或混凝土构建时也注木的房屋;
简:指用灰砖、竹搭建的单层简易房屋;
土:指用粘土打实后垒墙建造的老式土房。
第十二条 建筑物楼层的标注
(一)房屋层数指房屋的自然层数。
(二)居民住宅、商品房等建筑物的夹层、架空层、顶层 阁楼和底层车库,层高低于2.2米的均不计层。
(三)架空层、车库在结构、层次后加注“架”“车”来表 示,阁楼不注记。
(四)复式房屋、跃层建筑按实际占有自然层数计算。
第十三条 阳台和室外楼梯
未封闭阳台表示为外虚、内实;全封闭阳台、悬空房屋和 廊房表示为外实、内虚。
室外楼梯的标注,采用文字注记形式,标“梯”字样。
第十四条 围墙测量与绘制
对于上部窗花形式下部实墙的围墙,其下部实墙不低于 1.0m 的按围墙表示;实部低于1.0m 的,以栅栏符号表示;
第十五条 其他附属物
(一)房屋前面的大的阶梯、门廊应表示。
(二)房屋上面与房屋交叠的室外楼梯不表示,直接表示 为房屋,且计算建筑占地。
(三)工厂、机关或有较大院落的单位门墩应表示,其中 主要出入的大门处表示门墩,将围墙断开,其余小门直接以围墙连通 。
第十六条 宗地要素表示的注意事项
(一)宗地界址线必须封闭
界址线以房屋墙壁、栅栏、篱笆、铁丝网或陡坡为界的, 应将原符号的线状部分以界址线表示,并明确归属。
(二)注记
1、宗地号和地类号用分数形式逐宗注记,分子为宗地号, 分母为用地类型代码。当宗地内注记不下时,可用箭头示意在 旁边注出。
2、用地单位名称一般应注记全称,当名称太长时可缩写注 记,但隶属关系要明确。
3、房屋的结构、层次,注记在房屋内部的合适位置,字头 朝北。
4、地理名称注记,包括山名、河名、村名、行政辖区名、 铁路公路名、马路街巷名及宗地门牌号码等。门牌号码注记在 宗地靠近道路一侧的边线内,字体垂直或近似垂直于该边线, 字头向北。
第五章 宗地图绘制
第十七条 宗地图的内容
(一)宗地代码、门牌号、权利人名称(姓名);
(二)宗地界址点、界址线、界址点号、界址线边长;
(三)宗地内有房屋和围墙的, 应注明房屋和围墙的界址 线边长;
(四)宗地土地利用类别。宗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挑面积及建筑物性质、建筑物层数;
(五)相邻宗地界址线、宗地号、门牌号、权利人及相关 地物;
(六)指北方向、比例尺、坐标、绘制人员及日期。
第十八条 绘制宗地图的基本要求
(一)宗地界址线走向正确,四至关系明确无误。有明确 的参照物,应注明参照物名称与间距。界址点以直径0.8mm 的 小圆圈表示,包含与邻宗地公用的界址点,从宗地左上角沿顺 时针方向以“1”开始顺序编号,连接各界址点形成界址线,两 相邻界址点之间的距离即为界址边长。
(二)各项注记正确齐全,与地籍簿册一致。宗地边长注记 至0 . 01m, 面积注记至0.01m? (保留两位小数)。单位名称、 宗地号、地类号、用地面积标注在宗地图的中部,建筑占地、
挑面积应分别表示。
(三)宗地外轮廓及内部房屋、建筑物等形状正确,比例 恰当。
(四)图幅规格:宗地图必须按比例真实绘制。一般为16 开或32开幅,较大、较小宗地可适当按1:100整数倍比例缩 放。图件资料 一 律采用彩色打印出图。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其他规定与本 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若上级有新规定的,以上级规 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