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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期)

发布日期: 2026-03-02 14:06 来源: 市场监管局 字号: [ ] 浏览次数:

在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有3批次食品抽检结果不合格,抽样单编号分别为:DBJ25330700002746059ZX、DBJ25330700002746054ZX、DBJ25330700002746058ZX。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东阳市吴宁春豪副食店经营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东阳市保慧水果店经营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东阳市果统领水果店经营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风险防控情况

1.东阳市市场监管部门于2025年12月25日向东阳市吴宁春豪副食店送达编号为 2510978997的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在售产品。

2.东阳市市场监管部门于2025年12月24日向东阳市保慧水果店送达编号为 2510979002的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在售产品。

3.东阳市市场监管部门于2025年12月23日向东阳市果统领水果店送达编号为 2510978999的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在售产品。

(三)核查处置情况

上述3家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经营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销售凭证;不合格指标无法通过肉眼辨别,当事人无主观违法故意;且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知晓不合格后积极召回、主动整改,未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第4项免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落实以下整改要求:

1.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产品质量,确保所经营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切实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