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783K15043025N/2020-94695 | 发布机构: | 东阳市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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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2020-02-2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东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主要内容
1.畜禽养殖禁养区定义。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依法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根据《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生猪存栏在200头以上(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的养殖场(养殖小区)。
2.禁养区范围。
(一)市区建成区;
(二)集镇建成区;
(三)横锦水库库区、南江水库库区、东方红水库库区、浪坑水库库区及农村饮用水源地等饮用水水源一级及二级保护区;
(四)三都-屏岩省级风景名胜区、落鹤-社姆山省级风景名胜区;
(五)东阳东江源省级自然保护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3.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禁养区内现有的确需关停转迁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依法逐步落实关停转迁计划,在实现关停转迁前,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的控制标准。
4.执行时间。自2020年3月30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
解读人:胡加茂
联系电话:86690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