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东秀服饰厂:
因本机关调查你单位涉嫌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一案时,你单位下落不明,用规定的各种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理决字〔2026〕第000039号),内容详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理决字〔2026〕第000039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理决字〔2026〕第000039号)
联系人:王莎丽、胡锦涛
联系电话:0579-86631183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江滨北街18号社会治理中心3楼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9日
附件: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东人社理决字〔2026〕第000039号
东阳市东秀服饰厂:
当事人:东阳市东秀服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3MA2JXA6R4B,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东,住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蓝天社区麻车小区60栋一楼(自主申报)
案由:东阳市东秀服饰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认定的事实:经我单位调查核实,东阳市东秀服饰厂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唐磊9953元工资,且经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证据:证据一:执法人员从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工商登记公示信息和从东阳市公安局调取的经营者张东的人口信息各1份,证明东阳市东秀服饰厂是依法成立的主体,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证据二:唐磊的视听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作人员与经营者张东的微信聊天记录。共同证明了唐磊曾在东阳市东秀服饰厂工作,投诉上班期间工资未发一事;证据三:我单位2026年3月17日公告,2026年3月30日送达的东人社询字〔2026〕81号《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了东阳市东秀服饰厂逾期未提供未拖欠工资的相关证明,未来接受询问一事;证据四:我单位2026年4月2日公告,2026年4月15日送达的东人社改令字〔2026〕228号《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1份。证明了在用人单位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我单位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资料认定事实,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唐磊9953元工资,该公司逾期仍未支付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及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处理(行政处理内容,履行清偿财产义务和期限):支付唐磊9953元工资加付赔偿金4976.5元。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东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东阳市社会治理中心322 ?邮政编码:322100
联系人:王莎丽、胡锦涛??联系电话:0579-86631183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送被告知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9日
一审:王莎丽
二审:王巧慧
三审:张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