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水务局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6-01-23 来源: 东阳市水务局 字号: [ ]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采购和招投标行为(以下简称采招),加强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兼顾优质、经济和高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和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规定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平台采购或者招投标交易场所招标的,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东阳市水务局机关及局属单位(除市水库水电运行中心、市水库管理中心)的采购和招投标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市水务局成立采购和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班子成员组成,主任由局长担任,成员由其他班子成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和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采标办主任由内控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其他条线分管领导担任,采标办的组成人员由各科室、单位安排指定。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领导班子会议开展以下工作:领导、协调采招工作;审定采购和招投标的方针、原则、制度和规定等;审定年度采购计划、工程招标计划;协调和决策采购和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未经领导小组审定的采购计划、工程招标计划不得执行。

第七条?采招办负责贯彻落实关于招投标的各项工作,具体如下:负责采购和招投标的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制度拟订及完善;直接组织、授权业务部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和招投标活动;负责规定金额以上、各科室单位同一类型采招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委托;负责由采招办直接组织采招项目的采招公告、采招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中标公示、合同签订、资料归档等事宜;负责审定由采招办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招项目的采招方案;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核,采购方式确定;负责列入网上中介平台的项目询价公告申报、评标录取等工作。

第八条?业务部门要服从、配合采招办对采招工作的安排和指导;业务部门是采招工作具体承办部门,负责本部门采招活动的具体实施;负责本部门采购计划、工程招标计划的编制和上报;负责策划采招方案,编制采招文件;编制采招项目清单,提出采招控制价格;组织现场踏勘和采招答疑;组织自行组织的开标、评标和中标人公示、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料归档;开展权限内确需外委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委托;审定业务部门自行组织采招项目的采招方案和中标方案;审定委托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方案等事宜。

第九条?局办公室在采招办指导下负责做好以下采招工作:严格遵守有关采招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会同各部门拟定政府采购年度计划后报领导小组批准;落实年度采购计划申报,汇编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汇总分析政府采购统计报表;负责资金到位表审批、采购计划书审批;开展金额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意向公示、履约验收公示;负责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结算、归档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采招金额达到《东阳市水务局党委议事程序》中规定数额的采招活动,需履行议事决策程序后执行。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及须通过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招标,按照政府采购途径实施;需通过工程招投标招标的项目,按工程招投标途径实施。

1.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事项,按照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投标数额标准执行。实施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实施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需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要求。

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政府采购作如下分类:

(1)政府集中采购。需要政府集中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参照每年《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履行采购程序。

(2)公开招标。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建设工程以及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3)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程序。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工程类60万元及以上,货物和服务类项目30万元及以上。

(4)自行采购。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3万以上6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需进行内部简易招标或询价程序,货比三家,提供报价确认书。若有特殊情况,不适合履行简易招标和询价程序的需经局党委讨论决定。3万以下采购项目可由各业务科室、单位决定。

2.工程招标:经发改立项的工程项目招标,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大修与技改等内容,也包括经发改立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等内容按工程招投标程序实施。实施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3万元及以上的采招行为必须履行招标、询价等采招程序;3万元以下的采招行为,可以直接采招。

第十三条?采招活动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将需要进行一起采招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采招程序。

第十四条?对虽在规定招标限额以上,但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各种采招项目,由业务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的申请,由采招办审核,由领导小组核定后报市财政部门或上级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执行。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条规定执行:

1.国家、省规定可不实行或不适宜招标的;

2.仅有两家及以下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没有引起有效竞争的;

3.在有效期内可以共享招标成果的;

4.不可预见及紧急情况所需要的。

第四章 采招管理

第十五条?采招审批

采招活动必须是已经列入采招计划或者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的。在采招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新增政府采购项目,要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招实施前需实行采招审批,单项或单批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采招项目,由分管各科室单位的领导审批,并报局办公室备案;单项或单批30000元以上的采招项目,经议事程序决策后,由分管各科室单位的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共同审批。

第十六条?采招执行

1.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及金额在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第七、第八条规定,由采招办组织相关部门科室通过公共服务交易服务中心公开招标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2.金额在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金额在6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规定程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3.金额2000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可由1名采购员单独实施采购;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由采购实施部门指定2人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采招办根据业务部门上报的采招计划方案,通过直接组织、授权业务部门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具体负责的方式开展采招事宜。

第十?应履行招标的采招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应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对单一招标项目应当同时向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投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十九?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的格式;招标项目的技术、商务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的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潜在投标人等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资格条件未达到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的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的投标申请人,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二十?招标人按规定签收投标文件,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原则上应当重新招标,特殊情况下,经领导小组核准后,经现场合格的投标人同意,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二十?负责采招的业务部门、代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要严格保密。

第二十?开标会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组织和主持,设开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等,邀请投标人代表及监督人员参加。开标内容应当完整记录,经投标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单位内部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其评标委员会由负责此次招投标的科室、单位业务代表、其他科室、单位业务代表和有关财务、法制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其中除去相关招投标科室、单位人员的其他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3/5。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商务等内容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非法影响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评标过程应接受评标监督人员的监督,评标监督人员可邀请派驻本单位纪检监察组或本单位的纪检人员。

第二十?评标的标准和办法,原则上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评标中,根据情况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技术和商务问题作必要的澄清、说明,其结果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的综合评标意见应该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负责整理完成评标报告,并审定预中标方案。

二十九?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条?确定中标人后应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订立程序按照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一经确定,按照规定需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应及时备案;合同需要变更或终止,业务部门应按规定上报。

第三十加强采招项目验收管理。应依规开展验收,经验收合格,凭验收证明办理款项支付。

第三十?采招活动结束后,负责采招的业务科室、单位经办人应当按档案管理要求,对招标文件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防止遗失、泄漏。

第五章 工作纪律与监督处罚

第三十?所有采招工作参与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采标办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受理各种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我局工作人员、评标专家、代理机构、参与采招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1.不按规定招标或分拆项目规避招标、擅自变更采招项目及方式的;

2.未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私下接触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在招评标中泄露信息,影响评审结果的;

3.串标、围标,影响采招公正执行的;

4.未按本办法履行招标程序,直接指定采招中标人的。

第三十采招信息应在合法的媒体和平台上进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等信息应依法公开。

第三十?加强对采招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包括:采招内容、采招范围、采招方式、采招程序和采招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采招工作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水务局采购和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由采招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相关条款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发生变化,跟随上级政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