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天宝禅寺无证开采案

发布时间: 2026-05-14 09:49

信息来源: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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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6〕3号

被处罚人:东阳市天宝禅寺

负 责 人:罗**

案 由:无证采矿

经查:东阳市天宝禅寺于2023年8月未经批准在寺庙东边地段采矿,开挖的石料部分堆放在原地,部分用于平整寺庙周边道路,有部分外运。2024年11月15日,东阳市湖溪镇人民政府委托浙江省浙中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对现场进行测量,经实地勘查:东阳市湖溪镇天宝禅寺开挖面积1429.9平方米,开挖方量10053.13立方米,开挖石方量(强风化+中风化)9547.22立方米。堆放地块方量196.2立方米。外运石料方量9351.02立方米。2024年12月11日,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湖溪)委托东阳市衡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标的在评估基准期每立方米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贰拾元整(¥20.00元/立方米)。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东阳市天宝禅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复印件1份,罗**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书各1份,委托书1份,对孔**的询问笔录一份,《东阳市湖溪镇天宝禅寺处无证开采点方量估算》测绘工程技术报告一份、《估价报告书》一份、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

2026年4月30日,本局依法向东阳市天宝禅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阳市天宝禅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东阳市湖溪镇天宝禅寺处无证开采点方量估算》测绘工程技术报告一份、《估价报告书》一份等。

东阳市天宝禅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第二款“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之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没收采出的196.2立方米矿产品;

3.没收矿产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捌万柒仟零贰拾元整(187020元);

4.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四十罚款,计人民币柒万肆仟捌佰零捌元整(74808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针对责令停止无证采矿行为要求立即执行;对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对没收矿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

缴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附言注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或武义县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