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5-14 09:47
信息来源: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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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自然资规罚字〔2026〕2号
被处罚单位:东阳市湖溪镇清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东阳市湖溪镇清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03年3月未经依法批准动工建造完小教学楼,用地面积10.8亩,于2004年7月21日下达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缴纳罚款54000元。东阳市湖溪镇清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3年10月未经依法批准在湖溪镇清潭村土地上动工扩建房屋,至2024年10月完工,用地面积108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166.52平方米,建筑面积3208.25平方米。四至情况:东至田、路,南至路、溪,西至南徐线公路,北至清潭村便民服务中心。所占地类为农村道路3平方米,建设用地10877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农用地215平方米,存量建设用地10665平方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为涉及高标农212平方米,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不涉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东阳市湖溪镇清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李**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书各1份,对李**的询问笔录一份,违法用地范围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局部图、现场勘测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1份、土地权属说明一份等。
2026年4月28日,本局依法向东阳市湖溪镇清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阳市湖溪镇清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违法用地范围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局部图、现场勘测笔录各1份等。
东阳市湖溪镇清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088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权属单位;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08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367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367700元;对非法占用3平方米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300元;共计叁拾陆万捌仟元整(368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对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将没收建筑物腾空并交付至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缴款银行:东阳市农业银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635101040000506(附言注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或武义县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