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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3K15043025N/2021-16881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及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11-22 16:44
文号: 东政发〔2021〕49号 文件登记号: GDYD00-2021-0015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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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 东阳市人民武装部 关于印发《东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基层武装部:

《东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九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阳市人民政府     东阳市人民武装部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5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社保局金华军分区政治部金华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发〔2014〕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市机关部门、镇乡(街道)、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省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二、安置对象

(一)本实施细则的安置对象为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且已取得东阳市户籍的驻东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二)随军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为重点安置对象,予以优先安置: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2.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军人的随军家属。

3.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

4.曾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上的军人随军家属。

(三)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范围:

1.现工作单位在东阳市范围的。

2.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在试用期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档案材料不全的。

4.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或受过刑事处罚的。

5.已安置过1次再次申请安置的。

6.其他不宜安置的情形。

三、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根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市人武部负责收集驻东部队随军家属就业相关信息,提出年度安置需求计划。

市委组织部负责公务员编制随军家属转任相关工作。

市委编办负责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用编计划核准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双拥办)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相关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事业、国企编制交流、人事关系转移办理、就业安置服务保障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随军家属促进就业所需经费保障工作。

市国资办负责协调国有企业的随军家属安置计划。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商事登记服务指导。

市税务局负责随军家属享受就业创业相关税费的减免审核工作。

四、安置办法

(一)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对等安排、优先优待、就地就近原则,坚持市场调节与行政调配、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相结合。

(二)计划安置。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专业对口、单位职级相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公务员转任相关规定,实行计划安置。接收单位收到安置计划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转任手续。

(三)考核安置

1.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单位性质相同、专业对口、单位岗位相近原则,结合具备相应条件随军家属的年龄、学历、专业和数量等情况,在事业单位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直接考核聘用。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聘用手续。

2.随军前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或有意愿到国有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由市人力社保局督导市国有企业按不低于新招录职工1.5%的比例明确安置计划,在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中,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一定形式的公开择优聘用。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四)货币补偿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选择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承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核,一次性发给2.5万元的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申请自谋职业并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后的随军家属,视同已安置就业,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与随军家属生活补贴费不得同时重复享受。

五、就业创业援助与保障

(一)市人力社保局应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国家鼓励就业、政府扶持就业范围。通过完善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将随军家属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计划,鼓励随军家属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通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开展岗位援助。各部门单位在招聘编外合同制用工时,除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外,在编制计划内,通过双向选择,优先招聘军人随军家属。各部门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随军家属(不限户籍)。

(三)举办专场招聘会。每年有意向选择合适的企业举办1-2次随军家属定向就业专场招聘会,积极推荐就业岗位。相关部门设立“随军家属服务窗口”,及时提供免费就业指导、发布就业和培训信息、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档案保管等服务。

(四)提供职业指导。将随军家属培训纳入市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计划,鼓励随军家属积极参加培训并自主创业。随军家属初次创办创业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依法经营并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1万元创业补助,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五)鼓励职业中介机构推荐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对免费成功介绍登记失业随军家属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业中介机构,按每人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六)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随军家属初次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实行全额贴息(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七)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创办小型微利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八)同类政策补助,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六、安置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并有就业意愿的随军家属,由其本人向团以上政治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申请表》,于每年1月底前由部队向市人武部递交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申报材料。逾期上报的人员,列入下年度安置。

(二)初审。市人武部负责收集安置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和身份认定,于2月底前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情况、随军家属名单(分类造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抄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双拥办)。

(三)复核。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双拥办)对申请就业安置人员的情况进行审核,将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在部队进行公示后,会同市人武部、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社保局提出安置计划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安置计划。

(四)组织实施。根据下达的安置计划,落实安置工作,接收单位在接受安置任务后,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完成安置任务。

七、附 则

(一)驻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照本细则执行。

(二)本细则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我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其工作部门已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印发

东政发〔2021〕4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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