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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3K15043025N/2021-16882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及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11-22 16:57: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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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1-22 16:57 ????

《东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和省就业安置政策,不断提高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5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金华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社保局金华军分区政治部金华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发〔2014〕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东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一、《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5号)

三、《金华市人民政府金华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社保局金华军分区政治部金华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发〔2014〕52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七章二十四条,分别是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二章安置对象,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安置办法,第五章就业创业援助与保障,第六章安置程序,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市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二章明确安置对象为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且已取得东阳市户籍的驻东部队现役军人配偶。同时明确了优先安置的三类重点安置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军人的随军家属,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及不予安置的情况。

第三章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四章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对等安排、优先优待、就地就近原则,坚持市场调节与行政调配、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相结合。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采用计划安置,按照专业对口、单位职级相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公务员转任相关规定,实行计划安置。接收单位收到安置计划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转任手续。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采用考核安置,按照单位性质相同、专业对口、单位岗位相近原则,结合具备相应条件随军家属的年龄、学历、专业和数量等情况,在事业单位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直接考核聘用。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聘用手续。

随军前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或有意愿到国有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由市人力社保局督导市国有企业按不低于新招录职工1.5%的比例明确安置计划,在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中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一定形式的定向公开择优聘用。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货币补偿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选择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承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核,一次性发给2.5万元的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申请自谋职业并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后的随军家属,视同已安置就业,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与随军家属生活补贴费不得同时重复享受。

第五章就业创业援助与保障。明确应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国家鼓励就业、政府扶持就业范围。通过完善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发放生活补贴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将随军家属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计划,鼓励随军家属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通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积极开展岗位援助、举办专场招聘会、提供职业指导、鼓励职业中介机构推荐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创业贷款贴息贷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优待政策。

第六章安置程序。共分四步,申请、初审、复核、组织实施。

第七章附则。明确驻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照本细则执行。

四、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东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读人:刘望东

联系电话:0579-893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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