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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83K15043025N/2022-165706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工业、交通/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05-23 20:35
文号: 东政发〔2022〕19号 文件登记号: GDYD00-2022-0002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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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阳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东阳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有效建立工业用地“供给—监管—退出”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确保工业用地用于工业,确保实现“十四五”期间工业经济“两千两百”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定义和职责

1.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项目投资协议》《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约协议》(以下简称“《履约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为载体,通过健全完善工业用地产业准入、亩产效益评价、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日常管理,通过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等管理手段,最终对全市每宗工业用地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从而实现工业用地利用效益最大化。

2.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转升办”)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东阳分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工业用地项目准入标准制定工作;牵头负责工业用地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建立工业用地管理数字平台。经济开发区、各镇乡(街道)会同市经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项目履约考核监管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工业用地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追究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加强工业用地相关税费征收管理工作。市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协助构建工业用地管理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服务、监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范围

3.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工业用地坚持落实“标准地”出让模式,自动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范围。

4.存量工业用地发生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司法处置等)、不动产登记、提高建筑容积率、分割、临时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工业用地所属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指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等与转让人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且累计转让份额在25%以上的)等情形的,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范围。

三、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管理模式

5.新增工业用地坚持落实“标准地”出让模式,明确工业用地出让的产业准入、规划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和经济指标等五大类指标,上述约束性指标纳入《履约协议》、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土地竞得人先与属地镇乡(街道)或经济开发区签订《履约协议》,再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中应载明受让人除遵守《出让合同》之约定外还应遵守《履约协议》之约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根据《出让合同》,在《不动产权证》上备注项目开发建设期限和转让等限制条件,未经批准土地不得分割。坚持实施土地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开竣工、投达产、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违约责任追究的全过程管理。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前,经济开发区、各镇乡(街道)按照净地出让要求做好拟出让工业用地政策处理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6.存量工业用地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范围的,宗地业主应与属地镇乡(街道)或经济开发区签订《履约协议》,约定土地后续利用产业定位、开竣工时间、投达产时间、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以及未按《履约协议》履约将收回土地的相关条款和补偿意见。其中,已签订投资协议的,须同时承受原投资协议各项权利与义务,并核实原投资协议履约情况,存在违约的严肃追究违约责任。

7.存量工业用地如已完成建设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原则上从签订《履约协议》起下一个自然年1月1日开始;如未完成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承诺在《履约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建设完成并竣工验收,全生命周期管理从签订《履约协议》之年起第三个自然年1月1日开始。

8.工业用地转让的,纳入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转让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政府有优先收购权。“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转让的,受让人应与属地镇乡(街道)或经济开发区签订协议,承受原《履约协议》各项权利与义务,约定土地后续利用产业定位、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税收等指标,以及未按协议履约将收回土地的相关条款和补偿意见。存量工业用地转让的,受让人承受原出让合同和投资协议约定的条件,并与属地镇乡(街道)或经济开发区签订《履约协议》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9.工业用地司法拍卖的,市转升办应明确土地后续利用产业准入、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支持市人民法院将相关指标纳入司法处置拍卖条件,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地块受让后,受让人应与属地镇乡(街道)或经济开发区签订《履约协议》。受让人签订《履约协议》后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10.工业用地所属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的,纳入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业用地所属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指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等与转让人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且累计转让份额在25%以上的),税务部门在收到股权转让申请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报送市转升办。市转升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受让方与属地镇乡(街道)或经济开发区签订《履约协议》,再由市转升办函告市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1.工业用地经批准同意分割的,纳入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与属地镇乡(街道)或经济开发区签订《履约协议》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12.工业用地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纳入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应与属地镇乡(街道)或经济开发区签订《履约协议》后办理相关手续。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出租或改变使用功能,存量工业用地用于出租的,以经济开发区、各镇乡(街道)为责任主体,参照《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执行。税务部门加强工业用地出租相关税费征收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适时调整工业厂房最低计税价格标准。

四、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考核监管

13.加强组织领导。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抽调有关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实行常态化运作。

14.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业用地,由属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做好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约监管,并负责收取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标准地”出让的亩均税收要求按照“标准地”标准执行,非“标准地”出让的亩均税收不得低于12万元/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15.相关部门单位和属地镇乡(街道)要全程跟踪项目开竣工、投达产等情况。新增工业用地项目竣工后,由属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牵头,会同市发改局、经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投达产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注明达产复核期限。

16.已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业用地,自全生命周期管理起始日起,以 2 年为一个周期进行亩均税收考核,经属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会同税务部门认定后达到《履约协议》约定亩均税收标准的,继续履约;项目亩均税收未达到约定标准但不低于约定标准 50%的,给予黄牌警告,受让人应按照约定税收金额与实缴税收金额的差额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项目亩均税收未达到约定标准 50%的,给予红牌警告,2 年考核期满平均亩均税收仍未达到约定标准 50%的,该工业用地由政府予以收回,属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按《履约协议》做好收回前期工作后抄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解除《出让合同》,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宗地业主应依法配合办理土地收回手续。工业用地属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会同税务局于次年 1 月对工业用地上一年度亩均税收情况进行考核,税收统计口径参照我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税种执行(办理过 缓缴税款手续的纳税人,其缓缴款可纳入统计口径)。

17.已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业用地,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连续两年被评为D类企业或连续三年被评为C类企业(含)以下的,由属地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按《履约协议》做好土地收回前期工作后抄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权根据《履约协议》解除《出让合同》,并按《履约协议》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18.已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业用地转让的,应按《履约协议》约定核实履约情况并追究违约责任。同一企业名下有多宗土地的,其中已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单宗土地转让时,转让地块税收按该宗用地占企业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与企业实缴税收进行折算,折算后未达到约定税收标准的,应按转让地块约定税收金额与实缴税收金额的差额支付违约金。

19.已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业用地经批准后临时性“退二进三”的,仍需按原《履约协议》约定条款继续履约;永久性“退二进三”不能继续履约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支付不能履约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额按《履约协议》中关于税收差价部分的约定进行计算,计算期自原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市政府批准永久性“退二进三”之日止,违约金支付后原《履约协议》终止。

20.建立工业用地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将全生命周期管理未履约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僵尸企业”列为联合监管重点对象,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研究制定针对联合监管重点对象开竣工违约、改变房屋用途、违章建筑、无证无照、税收征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工作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1.市经信局负责拟定并统一全市《履约协议》版本,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经济开发区、各镇乡(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定期汇总上报辖区内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及变动情况,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置。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3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我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其工作部门已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3日印发

东政发〔2022〕1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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