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信息公开 >> 市政府办公室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0783K15043025N/2024-21775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4-08-13 09:48: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浏览次数:

《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全面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2024年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8-13 09:48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深入推进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实现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8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2022年修订)(金政办发〔202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全面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2022〕30号)进行修订。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8号)

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2022年修订)的通知》(金政办发〔2022〕28号)

三、主要内容

(一)评价对象

全市范围内除电力、热力、燃气、污水处理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等公益性企业外的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实际工业用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企业(以下简称“规下企业”)及小微企业园;逐步覆盖所有工业企业。

(二)评价指标和权数

评价指标及权数按规上企业、规下企业与小微企业园分别设置。

1.规上企业。实施分行业评价。

2.规下企业。实施全行业评价及小微企业园内企业评价相结合。

3.小微企业园。经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建成投运后以园区分割前宗地面积为单位进行整体评价。

各行业评价指标和权数表

行业

评价指标占比

亩均

税收

亩均增加值

单位能耗增加值

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亩均销售收入

单位排放增加值

全员劳动生产率

单位电耗税收

规上

25%

25%

10%

10%

20%

5%

5%

/

规下

全行业

60%

/

/

/

20%

/

/

20%

小微园内规下企业

100%

/

/

/

/

/

/

/

小微企业园

100%

/

/

/

/

/

/

/

(三)指标基准值

规上企业:亩均税收25万元/亩、亩均增加值150万元/亩、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亩均销售收入400万元/亩、单位能耗增加值5万元/吨标准煤、单位排放增加值500万元/吨、全员劳动生产率20万元/人。

规下企业:亩均税收10万元/亩,亩均销售收入200万元/亩,单位电耗税收2万元/万千瓦时。

(四)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修正系数(规下企业无修正系数)。单项指标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权重分值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零的企业,得基本分。

(五)分类排序

根据工业企业各指标综合计算得分排序,分为A、B、C、D四档。其中,规上企业按磁性电子、医药健康、现代建筑、智能装备、绿色塑胶、现代服装、木雕红木、金银丝和其他等九大行业进行排序;规下企业不分行业。

行业

分类占比

A

B

C

D

规上

分行业

前25%(含)

25%-80%(含)

80%-95%(含)

末5%

规下

全行业

/

前60%(含)

60%-95%(含)

末5%

小微企业园内企业

/

前60%(含)

60%-95%(含)

末5%

小微企业园

前20%(含)

20%-50%(含)

50%-95%(含)

末5%

(六)调整规则

1.合并评价

(1)企业集团下属制造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要求合并评价的,由集团公司提出申请,进行合并评价。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本市范围注册有多个工业企业(持股50%及以上),经企业申请,可以合并评价。

(2)承租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但A类企业评价时需将承租企业数据剔除。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须提供租赁协议、租金发票、承租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

2.拆分评价

承租企业申请独立评价的,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经属地镇街确认、市经信局审核后,可从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中拆分进行独立评价,未提供的不予拆分。

3.豁免项

符合以下情形的,原则上不列入D类:

(1)省市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省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所在企业,省市级政府质量奖企业,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品字标浙江制造”企业、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或传承基地企业、福利企业、应急医疗物资保障单位及列入我市重点技改项目企业;

(2)首次获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纳入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并在1年过渡期内的企业;

(3)在我市实际拥有工业用地纳入亩产效益评价的建筑业企业,最近一次市住建局 发布的信用评价为B类及以上的;

(4)评价年度实际完成入统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正在实施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企业;

(5)评价年度获评省级及以上首台(套)企业、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

4.直优项

(1)上市企业、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研发(技术)中心企业、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雄鹰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的,当年直接定档A类。

(2)给予“小升规”企业一年保护期,企业“小升规”后第一年纳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进行评价,直接列为B类。

5.提档项

(1)评价年度内被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省重大制造业项目、省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的企业、以及设立院士或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可提升一档。

(2)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提升一档(最高为B类),但评价年度内纳税300万元(含)以上且亩均税收15万元(含)以上的规上企业可提档至A档。无研发费用的规上企业,不得评为A档。

(3)亩均税收1万元(不含)以下企业、用地15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评价年度退规企业、合并评价的企业不适用提档。

6.降档项

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原评级结果(除D类外)的基础上降一档;涉及承租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出租方企业也按此规定执行(除第2点外):

(1)评价年度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规上企业退规的。

7.否决项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其中第1、2点涉及承租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出租方企业也按此规定执行:

(1)评价年度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评价年度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企业主管人员因所在企业发生污染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3)企业在接受评价过程中存在数据造假、空壳替代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该企业当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原则上直接降为D类;

(4)小升规企业升规两年内(含)退规的;

(5)根据《东阳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东政发〔2022〕19号)精神,逾期不签或故意隐瞒、伪造证件等手段规避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宗地企业;

(6)未按规定办理小微企业园入驻审批手续的企业;

(7)按照应评尽评原则,未纳入评价工业用地上的企业,原则上参照D类。

8.其他

(1)评价年度内企业自主培养或全职引进顶尖人才的,每人加6分;自主培养或全职引进国家级领军人才的,每人加5分;自主培养或全职引进省部级领军人才的,每人加3分;全职引进青年博士的,每人加1分;人才招引工作加分合计最高不超过6分。

(2)依据评价年度内浙江省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水平评估结果及企业项目实施,予以加分:数字化改造水平达1.0或当年度完成“小轻快准”产品应用达数字化改造1.0标准的,加1分;数字化改造水平达2.0或当年度通过“N+X”轻量级数字化改造、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验收的,加2分;数字化改造水平达3.0或当年度通过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认定的,加3分;数字化改造水平达4.0或当年度通过省级未来工厂、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优秀场景认定的,加4分。

(3)以工业企业取得工业用地,出租给非工业企业的税收一律不纳入评价计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税收一律不纳入评价计算。

(4)工业用地上用于工业企业自身生产服务配套的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实缴税收可予以归并计算,其他非工业企业数据不予归并。

(5)企业因增加生产性投资而导致亩产税收明显下降的,以及即征即退税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额,经企业如实申报,可予以加回计算。

(6)出租给公益类或应急类企业(单位)的土地面积可不计入企业实际占用工业用地面积进行评价。

(7)评价过程中,评价对象的提档、否决、豁免等情形不受评价结果分类比重影响。

(七)动态管理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在差别化政策执行期间,D类企业“小升规”、租用企业“小升规”以及厂房出租给规上A类、B类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经申请可停止执行差别化水价、电价等政策。

(八)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认定的A、B、C、D类企业、小微企业园依法依规实施用地、用能、用水、排污以及创新要素、金融、财政等差别化政策。完善与企业亩均效益挂钩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优先支持A、B两类企业申报和享受财政奖补政策,倒逼C、D两类企业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引导企业树立节约集约理念,扶持、服务优质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其中,各项鼓励类政策应做到“向上兼容”,即后一类企业的各项鼓励类政策,上一类企业均能享受,鼓励企业争创先进。各项差别化政策细则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一)A类企业

1.优先进行项目核准备案和保障用地需求,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重点项目等,鼓励其对落后淘汰企业实施收购兼并,资产重组。

2.给予A类企业用水0.2元/立方米的优惠补贴。企业纳入评价的用地中,有单宗用地存在出租行为的,则该宗用地不得享受我市用水价格补贴。

3.优先保障用地、用能、用电、用水、用气需求,新增可用能源消费总量指标予以优先安排,新上变压器容量等用能安排予以优先保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予以优先通过。

4.加大A类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在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符合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的A类企业在兼并重组、股改上市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5.A类企业各类人才落户、住房、子女就学等问题,按市招才引智政策安排落实,具体参照我市现行人才政策执行。

6.优先推荐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级各类先进评选,优先组织其参加政府组织的学习考察和招商引资等活动。

7.根据实际提高A类企业享受财政补助比例。

(二)B类企业

1.鼓励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土地“二次开发”,但不得擅自用于房地产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施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内涵提升类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2.允许参与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3.实施有序用电时给予适度支持。

4.在用地、用水、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5.B类企业人才参照我市现行人才政策享受奖励。

6.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金融支持。在贷款准入、授信额度、利率优惠、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方面加大对A、B两类企业支持力度。

(三)C类企业

1.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外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生产工艺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2.严格控制新增用地、用能和排污指标。

3.工业污水处理费在现有价格基础上每吨加价0.5元。对实行自备取水的企业,从严控制其取水计划量。

4.从严控制信用评级、贷款投入。

5.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70%比例享受。

(四)D类企业

对末档企业严格运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依法依规实施整治倒逼。

1.严格控制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2.原则上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严格控制新增用能、排污指标。

3.实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其中,差别化电价按每千瓦时加收0.3元,第二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电价按每千瓦时加收0.4元,连续三年以上(含)被评为D类的电价按每千瓦时加收0.5元。差别化水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用水加收1元,第二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用水加收2元。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对宗地内所有企业均适用。

4.工业污水处理费在现行的价格基础上每吨再加价1元。

5.依法严格控制企业低效落后产能扩张,依法严格核准和备案简单扩产能、单纯扩建厂房的项目,允许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节能减排项目;

6.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7.不得享受有关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原则上不得享受各项政府性评奖评优。

8.将D类企业依法列为关停整治的对象,督促其主动关停退出或兼并重组,具体按相关政策执行。

9.评为D类小微企业园实行差别化加价政策,扶持园区入驻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对入驻小微企业园的工业企业根据分表情况开展综合评价,除水、电差别化加价政策参照所在小微企业园评价结果执行外,其余可按照企业自身综合评价结果享受政府扶持政策。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读人:陈菡洁

联系电话:0579—89321812

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