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783MB19380097/2026-1010579547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 发布机构: | 东阳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08 |
| 文号: | 东农〔2026〕30号 | 文件登记号: | GDYD65-2026-0002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东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农办:
《东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8日
东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水平,切实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政改发〔2023〕1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20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9〕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交易条件与要求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出让主体(以下简称“出让方”)将依法可流转的农村产权,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流转交易的活动。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1.权属无争议,且法律未限制交易;
2.交易双方须是法律、法规及政策未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及非法人组织;
3.交易方式、期限及流转后的开发利用,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二)出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交易底价1万元及以上的产权流转原则上应当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公开交易。
(三)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
二、职责职能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督指导工作。
(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为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1.受理并解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咨询;
2.受理交易申请,审核交易材料,协助开展产权权属核查;
3.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
4.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组织交易活动,公示交易结果,并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文件;
5.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资金结算等相关手续;
6.统计、分析交易数据,归档保存交易资料;
7.维护和运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网站;
8.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管理监督,按本办法规定指导、督促限额以上农村产权流转进入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三、交易品种和方式
(一)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2.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经营权;
3.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4.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5.农业类知识产权;
6.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7.林权;
8.农户房屋使用权;
9.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10.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二)交易方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原则上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需采取现场拍卖或招标等其他交易方式的,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采用拍卖方式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交易程序
(一)民主决策。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方式、经营方式和交易底价等事项,应按照东阳市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后确定。
(二)交易申请。出让方应向交易平台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农村产权出让申请书;
2.出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3.出让方主体资格证明;
4.权属的证明材料;
5.出让标的基本情况材料;
6.相关决议、批准文件;
7.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8.交易平台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信息公告。出让申请经交易平台审核通过后,统一发布交易公告,征集意向受让方。公告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首次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受让受理。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向交易平台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2.意向受让方声明与保证;
3.主体资格证明;
4.符合受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5.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6.交易平台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交易项目设置交易保证金的,应遵守交易保证金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五)组织交易。交易方式根据意向受让方数量确定:
1.公告期满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采取协议方式交易;
2.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应按公告确定的方式组织交易;
3.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延长公告期或重新挂牌。
(六)组织签约。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交易的,应签订《交易确认书》,并在30日内签订正式交易合同。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由交易平台审核并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七)归档备查。交易完成后,交易平台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数据等原始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集中统一保管。
五、交易行为规范
(一)交易中止情形。出现产权争议、交易纠纷、不可抗力等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经出让方、受让方或第三方提出申请并经交易平台审核通过后,可以中止或终止交易,也可以在符合交易条件时恢复交易。
(二)交易禁止行为。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禁止隐瞒信息、操纵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交易行为公开、公正、规范。
(三)收益管理。出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流转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六、争议处理
(一)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属地镇乡街道申请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二)交易双方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给相关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通过将应当公开交易的项目拆分、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监管,给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附则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或控股的村属企业作为农村产权交易出让方的,视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三)本文件自2026年7月9日起施行,试用期两年,有效期至2028年7月8日届满。